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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到银行的个人客户、法人客户和其他组织机构客户的权益,或关系社会次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财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重要信息系统投产。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影响全行或一个(含)以上分行、一级支行系统服务、重要业务中断时间3小时(含)以上的重要系统以及支持运行的基础设施变更,包括机房场地迁移、网络及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架构变更、核心业务系统版本变更等。其他对重要业务运营及重要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完整性、安全性具有较大潜在影响的投产及变更。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董事会负有健全IT治理架构,落实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的责任。第五条经营管理层负有统筹管理重要信息系统建设,听取重大项目投产及变更的风险评估汇报,对风险控制过程进行监督的职责。第六条信息技术部负责建立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机制、制度与流程,承担技术管理工作,协调业务、管理部门开展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工作,保障信息科技资源投入。第七条业务、管理部门负有配合信息技术部开展投产及变更工作,开展业务影响分析,制定业务管理办法,组织人员测试,保证业务资源投入。第八条审计部负责开展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审计工作,针对问题发现提出整改意见。第三章风险评估第九条信息技术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充分识别、分析、评估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包括系统功能缺陷、客户信息泄露、业务中断、交易缓慢或其他因素可能造成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第十条在采取有效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的前提下,信息技术部可委托外部专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的风险评估工作。第十一条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负责审核重大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二条信息技术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针对风险评估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不具备正该条件的应采取风险缓释措施。第四章投产及变更控制第十三条信息技术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工作,制定年度投产及变更规划,编制实施计划和方案,确定实施策略和步骤,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关键岗位职责分离。第十四条审计部负责对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过程进行安全审查,督促投产及变更实施部门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控制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第十五条信息技术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内容的评审、审批和授权机制,并制定和完善评审、审批和授权的制度和流程。第十六条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应按照对业务影响最小原则,采取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策略。第十七条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应合理避开业务高峰期和敏感时段安排重要信息系统上线及变更,应提前将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可能的影响告知客户。第十八条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须建立充分、完整的测试体系,测试结果由信息技术部和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并形成测试和验收报告,确保系统上线后正常稳定运行以及系统功能与业务目标的一致性。第十九条信息技术部负责建立与生产环境相隔离的测试环境,测试环境应模拟生产环境的真实情况。第二十条信息技术部负责建立完善的版本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审批、控制和操作流程,保存完整的日志记录。确保拟投产及变更的重要信息系统版本完整、准确、有效,遵从系统开发和运行管理制度规范。第二十一条信息技术部负有加强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过程中的数据管理与质量控制的职责;测试环境中使用的敏感生产数据应进行脱敏、变形处理;需要历史数据迁移的,须制定详细的数据迁移计划,并提前进行数据迁移测试和数据有效性、兼容性验证,确保迁移后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第二十二条每一次具体实施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的项目组应制定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应急预案,制定系统回退和应急处置计划和流程,必要时应实施演练。第二十三条每一次具体实施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的项目组须制定行之有效的上线实施方案,并在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过程中,严格执行上线实施方案,加强监督与复核,避免操作失误和非法操作。第二十四条信息技术部应加强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过程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并督促各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应急准备。第二十五条每一次具体实施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的项目组应制定并落实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制度,制定、完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明确业务及运行管理职责,组织必要的培训,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