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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10xx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存放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同业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的要求,修订本办法。第二条存放同业是指以本行为存出方、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于他行的资金运营行为。第三条本行开展存放同业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为境内银行机构。第四条存放同业业务处于我行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需按照《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第二章授权、授信与审批第五条总行对同业业务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总行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第六条由同业业务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报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第七条由总行同业业务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第八条存放同业业务严格设定审批权限,做到业务授权制度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第九条本行与对手方拟开展存放同业业务的,应要求对手方提供以下授信资料:1、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本条款要求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3—5条视对手方情况灵活掌握。第十条交易对手在提供相关资料的同时,需填写本行的授信额度申报审批表。授信额度将根据机构类别以及额度申报审批表中各项指标的测算结果确定,每年年初调整一次,授信有效期一年。第十一条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单笔额度2亿元(含)以下,报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审批;单笔额度2亿元以上报董事长办公会审批。第十二条理财资金用于存放同业业务,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由总行授权理财业务部在授信范围内办理。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三条根据相互制约、换人复核原则,岗位设置分为:交易员、复核员、结算员。第十四条交易员负责日常相关市场的信息收集,在市场上寻找交易对手方,达成交易意向,按授权规定报批,与交易对手签订存放同业合同。第十五条复核员负责对交易员处理交易的每个环节进行复核。对存放同业金额是否在授信授权范围、利率是否合理、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审核。第十六条结算员由清算中心安排,负责按同业定期存放协议所列金额,及时、准确划付资金。协议到期后,按协议约定利息,收妥资金本息。第十七条各岗位必须严格按照总行有关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并遵守授权、授信管理规定,严禁越权操作。如发现同业交易对手方有异常情况发生,可能影响到资金安全的,应立即向行领导汇报,研究采取应急措施。第四章业务处理及规定第十八条本行存放同业业务由总行同业业务部负责办理。不允许分支行办理此项业务。第十九条计划财务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存放同业业务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记载和反映,存放同业相关款项在“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第二十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时,坚持“双人原则”,至少两人参与同业业务的全过程。第二十一条存放同业业务的额度和期限应根据本行的流动性状况、融资能力、信贷投放节奏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安排。第二十二条同业业务部交易员综合考虑总行资金状况、市场情况、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及授信额度等因素,与对手方洽谈交易,形成意向后填写审批单,审批单应包含“同业存款”合同的主要要素,包括利率、期限、金额等。(附件二、三)第二十三条存放同业业务的利率应高于同期全国本币市场债券和票据质押逆回购利率。第二十四条存放同业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五条我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第二十六条存放同业业务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对开始日期、到期日期、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要素做出明确约定。书面合同一经订立,必须确保全面履行。(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存放同业业务应在交易对手方机构开立以本行名称为户名的一般存款户,并在协议开始日依协议将资金划付至该账户。资金划付后,应联系交易对手方,取得证实书。到期前,交易员应主动提示交易对手方,按协议到期日划付本息。第二十八条同业业务部应按月编制《存放同业业务汇总表》,向主要领导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xx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沧银发[2013]29号)文不再执行。附件:1、同业存款合同(人民币)2、存放同业业务审批单(一)3、存放同业业务审批单(二)附件一:同业存款合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