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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9综合收益的提出历程1996年,FASB发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0号-报告综合收益》(SFAS130)的征求意见稿,建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可以通过两表法(同时提供损益表和第二业绩表)或一表法(用综合收益表替代传统损益表)进行列报。1997年6月,FASB正式发布SFAS130,将综合收益划分为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除可以按照SFAS130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列报以外,还可以通过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净收益由收益表提供,只反映已确认及已实现的收入(利得)和费用(损失);其他综合收益则涵盖那些已确认但未实现、平时不记入收益表而在资产负债表部分表述的项目。在SFAS130颁布以前,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披露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因为信息用使用者对利润表的关注远远超过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关注,在利润表中列报综合收益,会使信息使用者认知的成本减小以及更容易发现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综合收益的显著性会明显增强并且由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构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一般来自不受管理者控制的市场力量,波动性较大。因此,相对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列报的综合收益会降低投资者对管理当局的绩效评价,当然会遭到管理者的反对。2004年,IASB与FASB开始将财务报表列报作为联合项目开展研究。IASB于2007年9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1)修订版,正式提出综合收益表思想。修订后的IAS1要求在一张报表或两张报表内列报所有的非业主权益变动,不允许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而修订前,综合收益及其组成部分可以通过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2008年10月,IASB和FASB联合发布了关于财务报表列报初步意见的讨论稿,对财务报表列报提出了新的模式,取消企业拥有在一张综合收益表或在两张报表中列报的选择权,要求列报综合收益表。但是该建议并没有被采纳。2010年5月,IASB和FASB分别发布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IAS1的建议修订)》、《会计准则更新:综合收益列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主体均必须列报一张包括当期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单一连续报表,并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有可能将在后续期间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以及不会在后续期间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分别列报。2011年6月16日,1ASB发布《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1ASl进行修订;FASB则发布《2011年第5号会计准则更新—综合收益(主题220):综合收益列报。FASB更新后的准则取消了其他综合收益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选择,和IASB一样,只允许在利润表进行列报,但都还是给予了一表法或二表法的选择权,并要求连续列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项目构成以及单独列示可能予以“重分类”和不予“重分类”的组成部分的小计项。至此,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作为IASB和FASB改进现有会计准则实现趋同的联合项目,暂时告一段落。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引入“利得”“损失”概念,并将其分类为“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为引入综合收益提供了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企业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FASB的“综合收益表”和IASB的“权益变动表”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与可比性),该表第三部分需列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虽未提出综合收益的概念,但可以看作要求在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说明我国在向综合收益观靠拢。2009年6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首次在财务报表中引入其他综合收益,定义为“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按照定义,其他综合收益就是指“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具体操作是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与“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2012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因此,判断其他综合收益时,应首先判断是否属于“综合收益”,如果是,则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