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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7386号原告王xx,男,195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江苏北路111弄xx室。委托代理人张文均,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军,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舒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81弄xx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1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1份等证据。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系原告租赁给案外人郭xx,郭xx在租赁期限内转租给两被告,两被告是基于与郭xx之间的租赁关系取得上述房屋中部分房屋的使用权,现原告以两被告无故占用为由要求排除妨害,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认为其与郭xx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提前解除,且郭xx转租行为无效的意见,属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原告可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凌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彭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