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4
2/4
3/4
4/4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试论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在改造罪犯的长期实践中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民法院是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监狱(包括看守所)是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主体。他们在执法实践中,充分利用这两项制度教育服刑人员,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稳定改造秩序,促进监所安全,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发挥了巨大的职能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此,就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特别是如何纠正减刑、假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消除负面影响如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进一步促进减刑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发挥积极作用,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等等,笔者作一些探讨。一、直面减刑、假释制度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减刑假释案件具有一定“个性”的,很难制定出普遍适应的规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减刑假释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简单笼统,过于原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了审查“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根据前述规定,“立功表现”和“确有悔改表现”就成了减刑的重要条件。在执法实践中,“立功表现”直接明白,好把握,而“确有悔改表现”就不好把握了。这给执法者留下了主观操作的空间和余地,容易产生随意执法。“认罪服法”和“接受教育改造”主要是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在实践中很难量化成为客观的内容;而“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实践容易量化,但是监管部门及其民警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厚此薄彼,大多监管部门都将“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作为减刑的主要标准。监管部门据此作为呈报减刑假释的主要标准,实践证明监管不能公正、公开、公平地体现在每一个服刑罪犯身上。客观上限制了减刑假释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减刑的四个标准的排列顺序来看,“认罪服法”排在最前面,应该是最重要的,其次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四个标准中排在最后面,其作用地位应该是最小的。而在执行刑罚实践中,监管部门将“劳动”标准作为最主要、最重要的减刑依据,将四个标准的作用地位倒了过来。导至那些老弱病残的服刑人员由于客观的身体条件限制,劳动任务难完成,获取劳动分数少,以至于很难获得减刑假释。这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要求。从法院、监狱、检察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权力配置看,一是法院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工作制约流于形式;二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由于缺少具体的监督程序规定及相应处分权,缺乏进行实质审查的有效途径,也难以发挥实际监督作用。执法实践中,监狱呈报减刑、假释、主要靠罪犯减刑靠积分累积,而评分决定权在监狱警察手中,这样,减刑、假释的权力实际上在执行机关。这为一些监狱警察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收受犯人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预留了空间。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减刑、假释案质量与社会效果监狱、法院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减刑、假释制度的正确实施,推进司法公正。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监狱、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减刑假释的案件质量。监狱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首先要搞好对监管民警的法制培训工作教育,监管民警熟练掌握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工作规范及其监管业务知识,为监管民警承办减刑、假释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知识保障。其次,要加强对监管民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监管民警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公正对待每一位罪犯。同时,事事处处体现司法公正,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与干扰,勇于同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证减刑、假释制度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再则,监狱部门要组织精干警力,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三大现场的具体要求,结合每种服刑罪犯的实际情况,在现行对罪犯考核记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具体量化,便于宏观考核计分,以杜绝监管民警的主观随意性。第四,建立考核计分公开制度。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民警要实事求是的对每位罪犯进行考核、计分。落实对罪犯的奖励措施,公开评选劳动积极分子,公开考核计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