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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洗冤之路摘要: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基本上是家喻户晓,这件并不疑难的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角度很多,特别是体现在审判程序上的复杂状况更是另人眼花缭乱。这一案件的最终结案简单得令人咋舌,可为什么一件并不难的案件如此复杂?笔者认为主要是清代的地方死刑案件的审判、复核程序设置不合理,加之清末特殊的时代背景,地方的总督、巡抚权力过大,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在司法上的具体表现,从程序方面分析本案的复杂性原因。关键词:杨乃武冤案;清末死刑复核;审级清末,发生在同光年间的杨乃武小白菜一案震惊朝野,其也成为许多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型,以其传奇性、复杂性成为清末四大奇案之首。此案自同治十一年十月余杭县受理,至光绪三年二月刑部奏结此案,历时近五年,几经反复,体现出极大的复杂性。案件本身真的有如此复杂么?刑部提审只是重新勘验了死者尸骨,冤狱得雪。而杨乃武及其家人为了请得由刑部提审的圣旨却耗尽了人力、物力、财力。所以笔者拟从清代地方死刑案件的审判、上诉、复核等程序制度的入手,探析本案在程序上的复杂原因。一、皇权至上,审级虚设我们知道,封建时代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到清代已经发展到了极至,皇权至高无上,死刑案件的终审权力在皇帝手中,地方死刑案件由县令、知府、按察使、督抚四级层层复审,但他们没有判决执行权,只是提出审判,称为“拟律”。“总督,巡抚只能审结流罪以下人犯”,而各级审判官员都将不属于本级权限内的案件主动上交,在府和县只能判决执行徒流以下案件,“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配决”,而即使是封疆大吏的总督,巡抚也只是对徒刑案件有权判决执行,而京内京外的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者是谁呢?如果没有冤情,拟判死刑,则“依律议拟斩绞情罪,转达刑部,更加斟酌,定议奏闻,候有决举回报。”刑部再向上奏闻就只能是皇帝了。行使死刑案件的终审权是皇权至高无上的体现,我们常称之为对臣民的生杀予夺之权,从《高宗实录·乾隆十四年》中。我们可以看到皇帝是这样行使这项权力的“朕每当勾决之年,置招册于傍,反复省览,常至五六遍,必令毫无疑义。至临勾时,又必与大学士斟酌再四,然后予勾。”据统计,“现存清代司法档案中,每年平均发生3000多件死刑案件,皇帝平均每天要处理十几件”,“皇权至上”在司法中的体现是用制度确定的,是具体的,从杨乃武一案最终结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皇帝的判决,对本案的最终定案结案是光绪三年二月十六日的上谕,在上谕中,正式确认了死者葛品连“实系因病身死,并非服毒”,从而以圣旨的形式对本案定谳,结束了这一冤案。正是因为皇权至上,各级审判官员无权判决死刑案件,只是拟出意见,虽然有错案追究制度,但是多是对上级负责的义务性行为,在清代皇权达到极至的状况下,各级官员成为皇帝一人的奴才,各机关成为皇帝的办事机构,这样就难免对案件审理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让上级满意,群臣让皇帝满意,而不是案件的真相如何。一旦案件成为冤案,错案追究下来,也是首先想到如何使自己免责,甚至歪曲事实真相。责任问题成为各级官僚的利益重心,由于没有权力定案,又要让长官满意,自己免责,各级官员只是把案件级级上交,清代地方审级有四级,知州知县、知府、按察使(臬司)、督抚,四级审级本是确保层层把关,少出冤狱,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却虚置了。余杭县令刘锡彤作为本案的初审官员,没有完成审理就向杭州知府“详报验讯各情”,这一清末奇案于同治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受理,九天后就“将人犯解省”,由刘锡彤的上级杭州知府陈鲁审理。而陈鲁定案的主要依据——要铺老板钱坦的证词是刘锡彤提供的。两个审级同时审理同一件案子,刘锡彤同时又作了预审工作,权责不明,陈鲁作为上级审判官也显然受了刘锡彤先入为主的影响,而刘锡彤在侦查、预审过程中掩盖了案件本身的事实真相,陈鲁也未加分辨,对刘锡彤提供的证据完全相信,本案一开始就在程序上出现了府县两级同时审理的奇怪现象,走出了错案的第一步。从一开始,晚清官场上的游戏规则就在左右整个案件的审理,下级官员要做到自圆其说,瞒混过上级的审核,上级也未能做到真正的复审,只是在使用下级提供的主要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审核一下,整个官场就是这样“唯上”,所以让上级满意,而不是问明白真相,这就使本不复杂的案件加入了越来越多的伪证,变得越来越复杂。验尸结果为“口鼻流血”,而中毒死亡就应该是“七窍流血”,刘锡彤的判决意见就是因为这一点有问题,几次被驳回,为了前述的目的,就“遂尽行涂改七窍流血字样”。陈鲁在取得了要铺老板的口供后,就差杨乃武认罪了,用刑讯的手段使杨诬服,遂审结此案,拟判杨乃武绞立决,葛毕氏凌迟,向浙江按察使上报。按察使和巡抚两级审级只是派了一个候补县令去余杭县的要铺秘访了要铺老板钱坦,在府县长官的压力下,钱坦向秘访的官员口头确认了伪证,巡抚杨昌浚就确信此案“无冤无滥”,向皇帝具体,结束了在浙江省的审理程序。分析整个地方四级审判过程,并不是由县令到巡抚四级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