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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某某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组织,负责协会党建工作,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党建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培育、发展某某市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互相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创新,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某某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某某市房屋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六条本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某某市。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听证,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三)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四)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行业利益。(五)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推广先进技术,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七)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举办会展招商等市场推广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八)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国内外考察,做好来访接待,促进交流与合作。(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企业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企业、管理项目和从业人员评比,物业收费价格评估和协调,行业调查统计、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并组织行业力量开展工作。(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加强协会党组织自身建设,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的探索与实践,为推动本市物业企业的改革发展,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十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物业管理的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培训、行业评比、学术研讨、会展服务、业务咨询、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发布和编辑出版等。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会员第十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二)承认本会章程;(三)自愿加入本会;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牌。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查阅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名册和相关会议决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