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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银行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及借鉴银行监管体系是指由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决定的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银行及其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健全的银行监管体系对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下面分别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银行监管体系的构建进行分析,希望对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有所启迪。一、美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研究1.美国银行监管的“法制”特点。美国是一个以法制化著称的国家,其管理制度常被学者们作为“规范管理”的典范。不仅有银行大法,还有各种各样的专项法律,并且不断出台或修订银行条例及规章制度。美国银行监管的机构众多也是其特色,通货总监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级银行监管机构及众多的州级银行监管机构各自担负着相应的监管职责。由此而形成了法网周密、机构林立、监管严厉的美国特色。2.美国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1999年11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彻底打破了1933年《银行法》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和管理的规定,开创了美国银行业发展的新时代。这部法律不仅从立法的角度给予了混业经营以合法地位,而且推翻了原有的监管理念,从安全监管走向了效率监管。同时提出了“功能监管”的概念,根据金融服务企业各项金融活动的性质,使其分别受不同机构的监管,从而形成了新的监管组织机构(如图1所示)。图1美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二、英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研究1.英国银行监管的“自律”特点。非正式监管体系、灵活性原则和审慎原则构成了英国银行监管的主要风格。(1)非正式监管。在很长一段时期里,英格兰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没有一整套正规的监管制度,而由“习惯法”来代替,采取“自我管理”方式,通过“道义劝说”形式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这种方式直到《1979年银行法》颁布才有改观,才促成了英国银行业“习惯法”与“成文法”监督的结合。(2)灵活性原则。监管机关认为若是以僵硬单一的监管来要求是不谨慎的。即使在法律中,也应有足够的弹性,允许金融技术和机构发展到一段时期发生变化。同时,对商业银行监管并不实行统一标准,而是针对每家银行的性质,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监管政策,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3)审慎原则。体现在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上。英格兰银行设置了审慎监管标准,注重对银行授权标准、管理层的素质和银行业务风险性质的监管。审慎经营要求授权的银行要以审慎方式经营业务(即要有充足的资本、充足的流动性、充足的坏账准备及充足的会计记录和内控制度)。2.英国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出台,宣告英国传统的自律监管模式的结束。(1)确立了新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成立了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英国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该机构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监管组织,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的职能。为确保FSA能够正确行使权力,全面履行其负有的监管职责,同时也为了制止FSA在银行监管中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渎职行为,成立了专门的银行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以促使FSA认真依法进行监管。英国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如图2所示。图2英国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2)确立了新的监管理念。FSA的监管原则是围绕风险管理这个核心,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采用“量体裁衣”式的有效监管。其监管理念可概括为:运用谨慎的规则来监管,而不是以“控制”为基础去实现监管;大量运用在“外部”的保持一定距离的监管,而不是以频频到银行去查账为基础去实施监管;在监管中充分重视被监管机构的会计报告;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进行监管。《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出台,使英格兰银行放弃了金融监管的权力,由单一的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由此英国形成了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格局。三、日本银行监管体系的研究1.日本银行监管的“行政指导”特点。日本银行监管职能全部集中在大藏省,其按照效率最差的银行为标准,来决定各种各样的监管措施。无须通过投资者、评级机构、分析师等角色进行监督,从而与市场监督相比,监督的成本大大降低。日本银行的行政指导常以“指令”、“要求”、“警告”、“鼓励”名义,通过通知书或官方联络函方式传达到金融机构,日本银行独特的地位使得行政指令也产生了一定的效力。2.日本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以1998年通过的《金融体制改革法》为新的起点,日本银行监管转向法制化和更加重视市场原理,开始对其银行监管体制进行大幅度的机构调整和改革。至2001年为止,一个以金融厅为核心的、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等行政部门受托监管的新的银行监管体制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如图3所示。图3日本金融监管组织结构(1)金融厅是日本金融行政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全面负责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