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探讨——以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为背景.docx
景福****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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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探讨——以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为背景内容提要:《物权法》通过之前,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见仁见智,但通说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这一通说是由我国目前有关不动产的立法现状决定的。《物权法》的颁布施行,改变了过去那种认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传统看法,明确要从服务于民事主体之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角度,重新认识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阐述了登记行为是当事人之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发生民法效果的民事行为,并结合《物权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进一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探讨的中期报告.docx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探讨的中期报告本篇报告旨在探讨物权变动立法模式,重点关注国际经验、国内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国际经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对物权变动做出了规定,采用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登记制和通知制。登记制要求把物权变动的信息写入官方记录中,以保障权利的依赖性和交易的安全性;通知制要求当事人在进行物权变动时,向相关利益人发出通知,以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意见表达权。二、国内现状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主要采用登记制,具体体现在多个领域,如不动产登记、商标注册、车辆登记等。但是,在现实应用中,法律与
论一物数卖——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docx
论一物数卖——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摘要]一物数卖即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文章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运用法律的比较分析方法着重讨论了一物数卖时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标的物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以及特定物债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等问题。[关键词]一物数卖物权变动模式债权人的撤销权一物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注:王泽鉴先生尝言“买卖是人类最早、最基本之交易行为。一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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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下面,谨从笔者对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主张出发,来具体分析一下前述的几种观点。1条解释为是针对债权合同的法律规定,将难以避免该条与《合同法》第150条、151条、152条的矛盾。换言之,一旦认为作为债权合同的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在效力上属效力待定,便会在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无权处分行为制度之间产生根本性矛盾。因为如果买卖合同无效,那就无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可言。[9]笔者认为,这一认识不能成立。理由在于:《合同法》第150-152条是关于出卖人权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1.docx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民事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利,一般都包含有处分权能,(注:并非所有类型的民事权利,都包含有处分权能。例如自然人所享有的生命健康权,除了具有高度风险性的体育运动等极为个别的情形外,在一般情形下并不包含处分权能。)因此,“处分”是民法上的基本概念。处分的对象为权利自身,处分权能决定着民事权利的最终命运。在这种意义上,当事人行使特定民事权利处分权能,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行为,就是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此项处分行为,如果是由有权利人来进行,为有权处分行为;如果是由无权利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