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建构行政程序取证主体针对不同证据类型应当采用不同的调查收集方法。经统计,域外行政程序法中共有如下8种取证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讯问违法嫌疑人;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资料;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检查;现场勘验;鉴定;听证〔4〕。虽然各国在其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方式有多有少,但一般都规定: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程序取证主体可以采用自己认为恰当的取证方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有斟酌采用取证方式的权力。但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收集证据的,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如采用传唤、询问等方法收集言词证据,采用查封、扣押等方式收集书证和物证时,应当有法律明确规定。我国一些程序性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取证方式也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取证方式有:传唤;询问;检查;扣押;鉴定等。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询问;勘验、检查;鉴定、检测;辨认;抽样取证;证据保全。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在行政程序证据之取证制度中,应借鉴域外的一般作法,对常见的取证方式做统一规定,赋予行政机关有斟酌采用取证方式的权力,抑或由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同行政行为作不同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不能颠倒为先裁决后取证,且取证必须限定为行政程序阶段。关于这一点,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3条作了限制性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和诉讼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和被告的行政机关均不得自行向作为申请人或原告的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证人收集证据。综上分析,我国行政程序中的取证方式应采取以下6种询问;检查;抄录、复印;录音、录像、拍照;勘验;鉴定。行政程序之举证制度行政程序举证责任是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而举证责任的核心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不同行政行为的程序中,举证责任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因此,确定行政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内容,应当充分考虑不同行政程序的特点。行政程序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在域外行政程序法中,如美国、德国和澳门地区都对行政程序举证责任分配或多或少地作了规定,都把“谁主张,谁举证”作为行政程序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大多赋予了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的权力,且我国行政管理又有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的惯例,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尽管如此,并不意味在行政程序中皆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从合理分配和公平负担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借鉴如美国、德国和澳门地区的做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主张权利者应对权利根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对方对权利妨碍的事实或权利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各类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分配不仅与行政行为的受益性和惩罚性有密切关系,而且还与行政程序主体地位的指控性和防卫性有直接关系。为此,各类行政行为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分别来考虑:第一,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行政机关是处于指控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防卫的法律地位。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相当不利的,行政机关是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或消灭一方,因此,举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都是依职权开始的,对行政相对人都具有损益性,从所得利益和提供证据的便利的角度考虑,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第二,在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中,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的承受人,是获得受益的人。为了得到其所申请的利益,他必须向行政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请求的合法性、正当性。如果其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则行政机关可以驳回其请求。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是依申请开始的,对行政相对人具有受益性,即行政相对人是主张权利者,因此,这类行政行为应当由行政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5〕。行政程序之质证制度行政程序中的质证是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一般与行政程序言词审理相联系。这里的“言词审理”是指参与案件事实认定的公务员必须听审案件,与当事人及案件材料直接接触;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质辩和辩论,原则上以口头方式进行〔6〕。质证是当事人的权利域外行政程序法有关质证的规定,一般都确定了质证是当事人的权利。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对行政机关认定证据的不同看法,并提出自己的证据,表面上虽看不出质证字样,但可以认为是一种质证活动。为此,我国可以在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中明确提出质证是当事人的权利。质证应规定在听证程序中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