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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应收账款质押研究[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基础理论与价值演进,分析一般债权质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和缺陷。阐述了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应收账款的效力和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并通过借鑒国外立法例,对应收账款出质债权和主债权两个债权清偿期的相互关系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并对风险进行了揭示,提出合理防范措施的建议,为完善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论文关键词]应收账款债权质权权利质权在现代经济中,很多商业财富是以无形的形式存在的,如知识产权、仓单、提单、股票、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权利担保信贷对于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拓展至关重要,因为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数量可观的不动产、动产,利用权利担保融资,特别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成为企业融资的一条新型的重要渠道。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为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缓解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激发了市场活力。但是由于《物权法》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规定过于原则,诸如应收账款的定义、范围和效力沖突的解决以及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等都缺乏明细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依据自己的理解开始进行应收账款担保模式的创新,但仍然无法全面克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给应收账款融资实践带来了困难。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性质与价值基础一般债权质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物权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立法上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规范,促进了债权担保融资市场的发展,债权担保在经济金融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建立权利质权制度的立法原因,首先是实践的需要,在民法原理上把民事财产权利当作物来对待,由于一般债权存在的普遍性以及可让与性,权利如同有体物一样可设定权利质权。关于权利质权性质,有“让与说”和“权利标的说”。权利标的说认为,权利质权是在权利上设定的质权,入质的权利仍属于出质人,而质权人取得的仅为质权,而非入质的权利。权利标的说被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众多学者所认同,是为权利质权本质之通说。权利质权系质权之一种,其优点是质权人不需要耗时费力占有动产,质权人只要控制权利凭证,或为质押登记,可不费过多精力而获得质权。故权利质权制度可与不动产抵押制度并驾齐驱,为企业融资发挥重要作用。一般债权质权作为权利质权之一种,自然体现了权利质权这一优势,特别是金钱债权质权,对企业获得贷款,加速资金流动发挥重要作用,体现了效率与效益的价值。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债权在市场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财产的交换、劳务的提供、信用的取得,各种交易活动多以债之关系为枢纽,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本任务。无怪乎有学者言“为债权的担保而奋斗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在担保物权中借鑒国外担保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收账款本质是债权,无论是已发生还是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皆可以设定质权,但是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依然应当有所限制,《物权法》对权利质押的范围设置虽比《担保法》宽,但总体来讲仍然是相对谨慎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不仅适用存量的债权,也适用未来债权。一般权利质押的标的是已存在的财产权利,而从融资角度看,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恰恰是未来应收账款的质押。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并通过发挥其功能而服务于该目的。对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的考察,应当考虑体现该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所取向的价值。价值和功能将赋予一般债权质权以生命。我国《物权法》只对应收账款质押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应收账款的涵义与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目前情况看,企业现有存量应收账款的归属比较明确没有异议,譬如未来应收账款如收费权是否属于可质押的应收账款问题却一直是学术界和银行界争议的焦点问题。虽然收费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在表面上确有一些差异,但其之所以能够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归根结底还在于它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而这种财产价值的来源只能是其所代表的将来不特定债务人收取一定款项的权利。将来债权是将来发生的对他人享有的请求权,而收费权是对未来享有一定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所享有的请求权,完全符合将来债权的定义,故收费权属于将来债权。针对应收账款概念和范围不确定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制定公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给予了明确表述。《物权法》之前的《担保法》不能提供应收账款担保的法律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金融产品创新就因缺少法律的保障而难以推行,阻碍了我国金融效率的提高和实体经济的发展。而《物权法》将担保物权进一步扩大,改善了动产担保制度的法律环境,为以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不仅有利于金融业务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也为转移和规避信贷结构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二、应收账款质权制度的设立与效力作为意定担保物权,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是指当事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