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34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民事司法改革的几个前沿问题关键词:二五纲要/再审之诉/案例指导/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审理制内容提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制定与发布意义重大。其中,旨在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再审之诉制度、独具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以及从“会议制”到“审理制”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当属《二五纲要》诸多亮点中值得称道的“夺目之星”。不过,以上诸项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亦有赖于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认真研究与统筹解决。在我国,肇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的民事司法改革,大致是沿着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改革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完善审判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制度的轨迹递次推进的。[1]在此过程中,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等现代司法理念已初步深入人心,诉讼制度与程序机制亦已有了较大改观,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程度及其实现水平更是有了大幅提高。就此而言,应该可以说是成绩显着。但是,从最初改革的直接动因来看,出台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改革措施似乎并不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而是为了缓解法院自身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从改革的主要方式来看,自下而上、封闭推进的“放任式”改革缺乏“站得高、看得远”的统筹规划与系统设计,明显带有浓厚的经验主义色彩;从改革的实践与效果来看,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改革已被证明存在诸多问题。有鉴于此,以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为标志,改革进入了一个更加成熟、理性的阶段,成效也更为显着。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一五改革”的经验得失并广泛吸收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我们认为,尽管《二五纲要》的出台可谓是“姗姗来迟”但因其涉及到了八大方面共计50项改革措施,所及甚广,“场面”宏大,且其中确有不少创新之处与闪光之点,故科学、合理地解读《二五纲要》的各项制度安排显然是正确指导司法改革实践不可或缺的理论前提。鉴此,本文拟从学理的高度并结合现实可能性,就《二五纲要》中几项主要的创新举措作初步的分析,以期对深化民事司法改革之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有所裨益。一、旨在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再审之诉制度审判监督程序之现状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6章用12个条文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主体、发动事由、案件范围、启动方式、相关期限和适用规则等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根据现行立法,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随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再审,加以纠正。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或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亦可不受时限约束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再审。此外,当事人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之内,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对此,不少学者认为,无论是在价值理念、制度安排还是程序设计上,上述立法都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其一,在价值理念上,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忽略了诉讼认识活动的特殊规律而过于机械地追求“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其二,在程序配置上,公权力的过度介入导致了审判权、检察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紧张关系;其三,在相关渠道的安排上,申诉与申请再审的相互关系明显混乱,导致了当事人诉权的虚设和空洞化,实施效果不佳,权益难以保障。从迄今为止的民事司法改革实践来看,现有的审判监督程序显然没能发挥出立法者所预期的功效,反而在实践中造成诸多弊端,即:再审程序常被滥用,案件再审反复无度,终审裁判难以终审,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儿戏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难解、权益难保,法院自身的权威也因此而明显下降。随之带来的突出问题和严重后果是,近年来,由于当事人申诉、上访频繁,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这种状况本身显然就是与之明显不“和谐”的!我们认为,分析起来,尽管造成这一被动局面的原因非常复杂,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设计缺陷导致了当事人“通向法院”的“大路”不畅乃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申言之,比较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而言,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这一新的机制,但是从其性质定位来看,与当事人的“申诉”一样,其之再审申请同样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开启,而仍然只是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因而发动再审予以纠正的一种“材料来源”。换句话说,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并非是基于对自己诉权的行使,而仅仅只是“激活”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外在因素,这意味着当事人固然可以提出符合所有程序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