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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分析及法律对策[摘要]如何规制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已有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本文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完善立法,形成法律法规标准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包装法律体系,建立界定过度包装行为的判断标准、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借鉴“欺骗性包装”的概念,保护消费者权利、明确执法机构等对策建议。[关键词]过度包装;生产者责任制;循环经济;绿色包装;法律体系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包装通用术语》中的定义,商品包装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材料等的总体名称。商品包装必须根据商品的特性、分别采用相应的材料与技术,使包装完全符合商品理化性质的要求。包装容器大小与内装商品相宜,包装费用,应与内装商品相吻合。过度包装是相对正常包装而言。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很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过度包装(excessivepackage)是指超出正常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一、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商品过度包装带来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消费者抛弃大量包装废弃物,加重对环境的污染。据环卫部门统计:北京市每年产生的近300万吨垃圾中,各种商品的包装物约为83万吨,其中60万吨为可减少的过度包装物。第二,浪费大量资源。包装工业的原材料如纸张、橡胶、玻璃、钢铁、塑料等,使用原生材料,来源于木材、石油、钢铁等,这些都是我国的紧缺资源。有数据显示,每年仅包装废弃物就白白扔掉2800亿元,这2800亿元相等于筹备7年来直接跟北京奥运相关的总投资额。第三,同时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过度包装在市场上泛滥,迫使消费者支付额外的巨额包装费;而经营者利用夸大包装装饰功能的方法从消费者身上取得更多的利润,在短期内,企业营利可能会有明显上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伴随着商品包装愈演愈烈之势,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价格扭曲现象。价格扭曲刺激了商品过度包装,如此恶性循环,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五,商品过度包装助长奢侈浪费、畸形消费等不正之风,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宗旨相悖。从环境法哲学的意义上讲,过度包装行为违背了环境伦理。环境伦理是指人对自然的伦理。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传统的伦理道德是用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环境伦理将伦理道德的视野扩展到了自然。它从本质上就是要建设一种能使全人类可以永续生存和永续发展的道德,并在人与价值观方面实现革命性的变革。环境伦理观告诉我们: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到头来遭受惩罚的还是人类自己。传统的工业文明追求经济的高增长和高效率,而环境伦理观则主张“可持续发展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损害的发展。所以,根据环境伦理,我们必须奉行节约原则。而过度包装明显与环境伦理背道而驰。在法律上,过度包装行为也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原则指人们的行为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诸如公序良俗即公共道德,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等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商品过度包装浪费资源和能源、污染环境,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节约型社会相悖,行为本质上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今天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所导致的。新的人类文明方式即“生态文明”,要求人类重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关系。世界自然宪章(WoddCharterforNature)是1982年10月28日国际自然资源保育联盟(IUCN)起草,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且庄严宣告的重要文件,它确认了国际社会对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及其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的承诺。该文件开宗明义指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应服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人类的行为或行为的后果,能够改变自然,耗尽自然资源;因此,人类必须充分认识到迫切需要维持大自然的稳定和常质,以及养护自然资源”。二、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作为环境法中的基本法,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没有规定。近两年,政府终于把发展循环经济提上了议程,并开始着手整治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