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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合谋的制度分析及对策摘要:审计合谋的制度原因有行政介入审计事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缺乏审计质量监管、相关法规罚则操作难度大等。对策是:巩固“脱钩改制”成果,大力发展合伙制事务所;建立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格质量监管等。关键词:审计合谋;制度分析;对策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审计合谋进行了分析,认为:审计合谋是审计人员或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起来,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欺骗审计委托人、社会公众以从中渔利的一种经济现象。并进一步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审计合谋产生的经济学基础;审计合约中的报酬激励机制残缺是审计合谋产生的“催化剂”;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使管理当局在审计关系中兼具有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的双重身份,为审计合谋滋生创造了良壤;审计人的“经济人”特征,使审计人有产生合谋的倾向。另有学者对上市公司审计合谋的成因及对策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对审计人员或审计机构来说,审计合谋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因而更主要的是制度层面的原因。这其中既有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原因,又有制度本身不健全的原因。本文试分析注册会计师审计合谋的制度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一、审计合谋的制度分析1.行政介入审计事务,导致审计被动合谋尽管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不短的时间,政企分开的探索也进行了多年,行政直接插手企业事务的情况大有好转。但当企业特别是作为当地财政支柱、政府要重点扶持和保护的大企业,在遇到重大问题时,当地政府及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就极有可能动用其权力和其他方面的优越条件,直接给予企业各种各样的“关心”和“帮助”。在企业的审计过程中,行政介入审计事务的情况也不鲜见。典型的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审计,特别是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审计。在当前,公司上市是有指标控制和条件限制的,只有在公司上市前的3年内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标准才有上市资格。公司若能上市,既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巨额资金,巩固地方财政支柱,又可以提升该公司和当地的知名度,同时也就成为当地政府的政绩之一。因此,当公司并不能达到该要求时,则千方百计、挖空心思地进行包装和粉饰,各方给予通力合作;在审计过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了该粉饰是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予以更正时,当地政府则有可能出面为该公司做会计师事务所和CPA的工作,要求不予披露,并有可能作出种种承诺,或施加某方面的压力;当公司的注册资金并未完全到位时,当地政府则有可能粉墨登场,承诺增加投资,或指使相关部门出具虚假的资金到位证明,CPA明知有假,但因背景强大而委曲求全。公司上市后,当上市公司要争取配股资格、或不被特别处理、或保住上市资格而实际业绩又达不到相应要求时,当地政府惯用的招数有减免税收,退回已缴纳的所得税,给予财政补贴,要求银行减免利息等,而在多数情况下,这又仅仅是一个红头文件而已。CPA明知有假,因有所依据而予以认可。当地政府介入其他企业审计,导致审计被动合谋的情形也大体相似。总结起来,行政介入导致审计被动合谋的手段有: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直接出面施加压力,要求审计不披露不利事项;直接签发无力兑现、也不会兑现的红头文件;指令相关单位或企业全力配合被审计单位,共同串通。不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导致审计被动合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和监事会组成。它们四者之间形成制衡的关系: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主要表现在他们通过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人选;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权负责公司经营,拥有支配公司法人财产的权利和任命经理人员的权利,但须对股东负责;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代理人统管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在授权范围内有日常经营决策权,其经营绩效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在我国目前的股份公司中,监事不“监事”,大部分董事会成员又是公司的高级经理。有人估计,不低于60%以上公司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在这种不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下,董事会监督经理人员,实际上成了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要对自己的绩效进行评判,最后向股东汇报。因而,在审计过程中,无论是由董事会出面,还是由管理当局出面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都是成了管理当局委托事务所对自己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且审计费用也由管理当局与事务所协商确定,经总经理授权后方可支付。这样,在审计三关系人中,管理当局既是被审计人,同时又是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且有决定何时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动权。这样,审计人员在审计关系中,与管理当局相比,处于事实上的劣势地位,要保持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是比较困难的,否则,就会丧失一个客户。就上市公司的审计来说,虽然有关法规规定,不得随意更换事务所,确实需要更换事务所的,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允许事务所进行申辩,并报经证监会备案。但实际上,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