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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视角下的刑事和解关键词:刑事和解;犯罪预防;完善内容提要:我们在制定一项刑事制度或刑事政策的时候,其能否有效地起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作用是应当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富有创造性的制度,在预防犯罪上有其积极作用,但是从某个程度上讲又有其消极影响。因此,只有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犯罪预防。刑事和解,也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问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刑事和解滥觞于西方,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自此,该和解方案迅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到目前为止,世界已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项目,其中美国和欧洲占75%。在我国,随着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推进,在反思当前刑事司法实践基础上,也开始借鉴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均衡保护,以积极的方式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秩序和稳定。2002年开始,上海、北京、江苏、天津和广东等省试点刑罚改革新尝试“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引入“刑事和解”制度。2006年11月3日,湖南省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出台,并在全省下发推广。今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继而在8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这一切都表明,刑事和解在我国正日益推广和规范。柏拉图曾言:“没有一个聪明的人惩罚别人是因为他犯过错误,而是为了他今后不再犯错误。”贝卡利亚也指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他们都一致地强调了犯罪预防的重要性。可见,对任何一项刑事政策从犯罪预防的视角进行思考都是十分必要的。刑事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更有必要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对其利弊进行理性分析,进而加以完善,使其预防犯罪的功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一、刑事和解在犯罪预防中的积极作用刑事和解是刑法宽和化与人道化的体现,是人类同情心和怜悯情感的制度浓缩,是基于社会现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方面考虑之后所实施的举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刑事和解有利于预防被害人发生逆变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有两个迫切的期望:一是希望罪犯尽快受到应得的惩罚。惩罚的方式可以是肉体的痛苦也可以是自由权利的被剥夺,前提是被害人认为该惩罚给罪犯所带来的痛苦与自己遭受的痛苦差别不大。二是希望自己由于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被害人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对于其能否以一种宽容的心态来看待犯罪行为和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被害人的上述两个期望。首先,刑事和解为犯罪人与被害人提供了一个互相理解和宽容的平台。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如果罪犯的认罪态度较好,会使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罪犯的仇恨感。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满足了被害人欲图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报复情感。其次,刑事和解能够使被害人尽快获得赔偿。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居于主动的地位,而罪犯则居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因为罪犯希望尽快妥善解决以洗涤自身的罪过。因此,在赔偿方面,犯罪人在接受和解之前就已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犯罪人为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必然会尽可能地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在具体的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之所以会逆变成为犯罪人,原因主要有两个:被害人由于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从而将对犯罪人的怨恨扩大到对社会的仇恨,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由于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后又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迫于生计不得实施犯罪行为。刑事和解正好满足了被害人的两个迫切期望:既使其感受到犯罪人的悔意,又能够切实地保证被害人得到赔偿。如此,被害人减少了对犯罪人的仇恨,不至于由仇恨犯罪人进而仇恨社会,从而不会逆变为犯罪人。刑事和解有利于预防被害人家属成为犯罪人被害人的亲属在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很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原因有二:其一,基于亲情伦理而对被害人所遭受的侵害而产生怜悯之心,进而产生了忿忿不平的情感,对罪犯心怀怨恨。如果这种怨恨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很有可能会使被害人家属对罪犯及其家属实施犯罪行为。其二,被害人家属有可能会因为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使其生活质量急剧下滑。在被害人是家庭主要经济生活来源的场合,这种情况更为突出。经济上的拮据,再加上对自己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