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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1222020年4月19日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详细解读文档仅供参考HYPERLINK""<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修订版)<〈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编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编写说明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产煤国,煤炭产量约占全世界总产量的40%左右,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未来几十年里将不会明显改变。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安全投入,不断完善监管监察体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积极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十一五”以来,在全国煤炭产量增长40%的同时,全国煤炭生产安全事故出现”三个显著下降”:一是事故总量显著下降,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分别下降了51.1%和55.7%;二是重特大事故明显下降,2009年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5年分别下降了65.5%和70.7%;三是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显著下降,由2005年的2.81下降到2009年的0.892。当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炭安全监察系列>为主体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同时,不断探索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及隐患治理等经济政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了新的发展。<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重要技术规章,当前执行的是2004年11月3日(国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正式颁布的版本。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于2006年、2009年和2010年先后三次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文进行修订。针对近年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训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8号)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情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进行修订完善,使之与<煤矿防治水规定>的主要内容相一致,以满足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需要。最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于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并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自2004年以来对<煤矿安全规程>第4次修订。<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条,这次修订只是在原44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不增加和减少条款,不打破<煤矿安全规程>的整体格局。本次修订共修改其中39条,主要内容如下:1.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是做好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矿井要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2.建立水害预防和预警机制。据统计,90%以上的透水事故都有透水征兆,但由于没有及时撤人导致人身死亡事故发生,如骆驼山煤矿和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都有明显的透水征兆。为吸取事故教训,规定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3.明确了采掘工作面的探水方法。规定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必须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不能用物探方法代替钻眼进行探放水工作。4.增加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5.对水淹区下采掘作业作出了明确规定,与<煤矿防治水规定>相衔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这次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不断提高水害防治工作水平。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进行整改达标。对水害严重、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煤矿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为了更好地推动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的学习贯彻,我们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修改条文逐条进行分析和解读,并辅以典型事例加以说明,以尽量满足基层的需求。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读者谅解!<<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2011年3月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管条例>,制定本规程。【名词解释】煤矿事故、<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管条例>煤矿事故——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导致生产中断、财产损失危害环境的意外事件。井工矿井还存在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因素,始终威胁煤矿的生产安全。<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实施行,共8章81条,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