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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补贴背景下农业发展探究应国内产业代表中国畜牧业协会的申请,我国商务部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过7亿美元。美国政府、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以及35家美国白羽肉鸡生产商、出口商登记应诉。商务部采取了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涉案国政府及3家抽样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在答卷回收后进行了依法审核。2010年4月2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依法作出初裁认定,在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我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美国应诉公司被裁定%~%不等的从价补贴率,未应诉公司从价补贴率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1]。2010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52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作出最终裁定。公告称,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我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此案是我国首起对进口农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此案对我国在各国普遍对农业实施补贴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并对我国在目前的世界形势下发展农业经济,如何更好地充分合法的利用农业补贴具有重要的启示。1我国发起进口农产品反补贴调查的意义和作用维护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农产品在国际贸易领域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地位。国际农业贸易很长时间以来一直作为特例游离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管理和约束之外。WTO多哈回合谈判一直举步维艰的重要问题是农业问题,尤其是农业补贴问题。各国在农业贸易中大多采取保护制度,给予农业大量补贴,这不仅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贸易,也使包括我国在内的各成员日益困惑。多哈回合谈判历经7年仍无法取得突破,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拒绝取消农业补贴,不肯向发展中成员开放农产品市场。多哈回合谈判力求削减农业补贴,但美国国会2008年5月通过的新农业法案反而扩大了未来几年对农作物种植者的补贴,并最终导致多哈回合谈判未果[2]。由于各成员方在农业补贴问题上意见不一,发达国家仍大量实施农业补贴,此问题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下行、通胀严重、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给脆弱的多边贸易体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这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也会产生持续的不良影响,进而会威胁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3],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对于我国农产品贸易和农业发展,甚至会面临严峻的考验[4]。可见,对农业提供巨额补贴仍然是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农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发达国家的高额农业补贴提高了其农产品的竞争力,保护了自身农业利益,严重挤压了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空间,从而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也将面临着这样较为不利的国际补贴环境,导致我国农产品卖难显现、价格下行,农民工返乡增加,经济增长放缓、矛盾增多,我国“三农”正面临严峻挑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发起对其他国家有关农产品补贴的反补贴调查,可以通过WTO允许采用的贸易救济措施来消除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补贴导致我国同类产品盈利下降的不利影响,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后,我国畜牧业协会副秘书长马闯表示,在2010年初,商务部初裁认定进口自美国的白羽肉鸡存在倾销和补贴后,该产品进口额随即下降,行业盈利情况已经发生好转[5]。因此可见,如果我国积极稳妥实施反补贴措施,不但可以改善国际农产品被扭曲的贸易环境,而且可以维护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我国农业基础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实践和经验的积累商务部在此次反补贴调查过程中严格遵照了我国相关法律以及世贸组织协议的相关规定,程序公开透明,并给予了利害关系方充分发表评论意见的机会。此次反补贴调查不仅在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涉案产业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我国贸易救济的实践和经验积累方面也获益匪浅。在此次反补贴调查中,国内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主要针对白羽肉鸡产品的上游产业———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因此在此案调查中涉及了上游补贴利益的认定和传导分析。鉴于世贸组织协定对于此问题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各成员方有关上游补贴调查的立法和实践也非常少,为此,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慎、反复的研究,经初步调查并通过比较应诉公司采购的受补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