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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差异财政部首次于1998年6月24日制定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经过修订后于2001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2005年,我国财政部加快了会计准则的制定进程,先后于2005年6月至9月间连续分四次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20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并就以前发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进行全方面的修订至2006年2月2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经修订后的具体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至此,我国会计准则得到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框架体系的基本建立新准则中的第二号《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和原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两者相比,在内容的构成上有了较大变化一、新旧准则规范的内容不同在原投资准则中,将投资定义为: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而将其他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投资分类中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其中,长期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的名称为《长期股权投资》,将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所规范的范围仅限于长期股权投资,单独形成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在范围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三是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权益性投资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及债权性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的不同原准则中规范了初始成本的定义,即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对于放弃非货币资产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资产以及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成本的确定作出了说明新准则对支付现金取得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其中,支付现金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仍沿用原准则的表述对于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新增内容,新准则规定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新准则还增加了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问题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所确定的初始成本另外对于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有公允性要求新准则中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成本的确定,在原准则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原准则中规范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新准则不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相应地取消了有关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规定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上的变化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原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子公司投资,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调整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为两类: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和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另外,在新准则中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关会计处理成本法中新准则对于原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予以沿用权益法中新准则较之原准则的会计处理有较大变化,体现在:引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概念原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该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成本等,而在新准则中则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相比较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新准则不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相应地取消了有关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规定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单独确认差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损益的确认原投资准则要求按照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新准则要求考虑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进行调整后确认投资损益关于应分担被投资单位超额亏损的确认,原准则规定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