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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和《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2002年5月29日国质检检[2002]13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商检研究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质检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和总局《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附件一)和《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附件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2年7月1日开始,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与口岸到货检验相结合的方式。二、进口涂料备案书,由总局指定的进口涂料备案机构签发,且仅限于涂料进口报检时使用。已备案的进口涂料备案书对各入境口岸均有效。备案书由总局统一管理印制,委托中国商检研究所发放。三、进口涂料、石材检验监管收费问题另行通知。四、总局检验监管司《关于进口涂料和石材等有关检验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质检检函[2001]29号)于2002年7月1日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附件:一、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二、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三、进口涂料和石材对应商品的HS编码附件一: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了统一和加强对全国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外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程序。1.2适用范围。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涂料的备案、专项检测和检验监管工作。2备案申请2.1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2.2备案申请人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2.3申请进口涂料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填写《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人可从备案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网站(http://www.aqsiq.guv.cn)上获得申请表。2.4备案申请人递交备案申请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做出相关声明。2.4.1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分装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2.4.2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2.4.3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分、品牌、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2.4.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备案受理3.1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并发出《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符合规定要求的,接受备案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申请人应按照《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3.2备案申请人在备案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样品数量应满足实验室专项检测和留样等要求。4专项检测4.1专项检测是指由专项检测实验室按照中国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进口涂料中有害物质进行的规定项目检测工作。4.2专项检测项目。4.2.1对于水性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对下列项目进厅专项检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游离甲醛和可溶性铅(Pb)、镉(Cd)、铬(Cr)、汞(Hg)。4.2.2对于溶剂型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对下列项目进行专项检测:VOC、苯、甲苯和二甲苯总和、Pb、Cd、Cr、Hg;对于聚氨酯漆,还应检测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4.3最高限量。4.3.1对于水性涂料,各项目最高限量分别为:VOC200g/L、游离甲醛0.1g/kg、Pb90mg/kg、Cd75mg/kg、Cr60mg/kg、Hg60mg/kg。4.3.2对于溶剂型涂料,各项目最高限量分别为:苯0.5%(5g/kg)、Pb90mg/kg、Cd75mg/kg、Cr60mg/kg、Hg60mg/kg,VOC、TDI、甲苯和二甲苯总和的要求和限量因涂料种类而异。其中,对于硝基漆类,VOC75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45%(450g/kg);对于醇酸漆类,VCC55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10%(100g/kg);对于聚氨酯漆类,VOC60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40%(400g/kg),TDI0.7%(7g/kg);对于酚醛清漆,VOC500g/L;对于酚醛磁漆,VOC380g/L;对于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