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定理由之我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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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定理由之我见离婚的法定理由应当如何规定,受到法学界、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认真汲取建国以来两次婚姻立法的经验教训,既要坚持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又要将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使其在适用中具有可操作性。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一般规定,我主张在新法中可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代替现行婚姻法中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于离婚”。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而成的一种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就法律关系而言,双方当事人是被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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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定理由之我见离婚的法定理由应当如何规定,受到法学界、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认真汲取建国以来两次婚姻立法的经验教训,既要坚持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又要将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使其在适用中具有可操作性。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一般规定,我主张在新法中可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代替现行婚姻法中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于离婚”。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而成的一种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就法律关系而言,双方当事人是被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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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蔡茹(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离婚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部分。离婚诉讼,其目的是解除已有的婚姻关系,而判定婚姻解除核心就在于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由此,判决离婚的法定离婚制度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对现行破裂主义争论不理由之于断;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认定存在难度,法官在认定婚姻感情破裂时,主观性太强,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国外离婚制度的设计,结合笔者对当代中国法定离婚理由不足之处的认识,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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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法定离婚理由研究[论文关键词]离婚理由破裂主义实施效果发展趋势[论文摘要]德国民法的离婚理由修正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修正后的离婚法以婚姻破裂为唯一的离婚理由,以分居时间为基准构建离婚理由体系。其法定离婚理由制度包括婚姻破裂的基本要件、最短分居期限、破裂推定、分居概念、苛刻条款等制度。改革至今几十年来法定离婚理由的实施效果有助于我们从中窥探现代离婚法的发展趋势。引言1976年6月14日,联邦德国政府颁布《婚姻及亲属法第一次修正法》以下简称《修正法》),并自1977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法》的重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