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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72020年4月19日设备消缺管理制度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设备消缺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工程建设期设备安装的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进度按时完成,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本管理标准适用于******能源***风电场工程。本制度所明确的消缺范围为设备开箱验收完毕前所发现的静态缺陷,动态缺陷由工程总包管理、监理单位另行制订管理办法。3职责3.1工程总包管理单位为静态设备缺陷处理的总牵头单位。3.2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现的制造缺陷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包管理单位负责联合监造单位共同与制造厂交涉,提出处理、解决方案;3.3运输过程损坏、丢失由物资接收单位负责取证、索取商务记录,与承运商进行交涉,工程总包管理单位见证;3.4设备静态检验中发现的缺陷;3.4.1供货中的设备缺件、设备缺陷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包管理单位督催供货商负责补供及修复;3.4.2现场装卸及保管不善造成的设备缺件、设备缺陷由具体负责装卸及保管的单位负责,工程总包管理单位可协助与供货商交涉,费用由装卸单位负责承担。4管理规定4.1设备缺陷的鉴定4.1.1设备制造缺陷鉴定由安装单位提出,报建设单位处理,报总包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备。4.1.2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由施工单位与供货商共同检查到货设备的外观及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现包装物破损、设备损坏现象,则立即进行记录及拍照取证,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包管理单位索取商务记录,交由供货商/承运商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如在设备交接中,施工单位的设备交接记录与供货商/承运商交货清单不符,则将交接记录复印后交供货商/承运商,由供货商联系补供、补发事宜。4.1.3设备静态检验的缺陷鉴定设备到货后,按照合同及现场要求组织联合开箱验收,并依据验收结果由施工单位据实填写验收单,此项检验侧重于设备的外表质量、数量、锈蚀、损坏等外观检验。如发现缺陷,按照缺陷的类别,区别对待。4.1.3.1设备缺件验收清单对照装箱清单及发运清单,如发现有设备缺件,进口设备由商检局向供货商出具商检证书,国产部分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包管理单位向供货商出具缺件清单,建设单位和工程总包管理单位负责联系、落实索赔、补供、补发事宜。4.1.3.2设备缺陷如在静态检验中发现设备缺陷,则由各施工单位依据设备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制验收单报工程总包管理单位,由工程总包管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鉴定。如鉴定属于保管、装卸作业不善所至,则施工单位负全责,由施工单位与供货商协商后,提出处理方案,以缺陷处理单的形式提交各鉴定单位审定后实施。如属于设备本身的缺陷,则由供货商负全责,由商检局出具商检证书,由供货商提出处理方案,以缺陷处理单的形式提交各鉴定单位审定后实施;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包管理单位依据合同及商检证书向供货商进行索赔。4.2设备缺陷的处理4.2.1制造厂内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及时在制造过程中消除;4.2.2发现的设备缺件应本着先及时补供,然后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的原则来进行;4.2.3设备缺陷需要进行修复处理的,要本着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在现场进行设备缺陷的处理,现场条件不足或现场人员不具备修复能力时,方可选择返厂修理。4.2.4当现场进行设备缺陷处理时,首先考虑供货商来人处理,当工程进度不能满足时,由鉴定方决定施工单位或委托其它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单位应填写设备缺陷处理单提交各鉴定单位审定后实施。4.2.5对于现场确无能力处理的设备缺陷,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包管理单位与供货商交涉,进行返厂处理。4.2.6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消缺费用。4.2.7消缺完毕的设备,应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鉴定单位共同进行复检,并将验收结果报建设单位、工程总包管理单位备案。4.2.8未经鉴定,没有处理方案的设备缺陷,施工单位、供货商不得自行处理。附表设备缺陷处理单表1设备缺陷处理单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发现日期报告单位填报日期填报人设备名称生产厂商缺陷状况:缺陷鉴定责任:缺陷处理方案:施工质检部门施工单位总工监理工程总包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制,参与鉴定单位各方签字认可,一式多份,由参与鉴定的各方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