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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1.协议的背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为城镇职工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职工的生活质量。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基本的服务提供者之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协议是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的内容,保障城镇职工的权益,提高服务质量而制定的。2.协议的内容2.1.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内容定点零售药店应向城镇职工提供以下服务:合法经营药品并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向城镇职工提供因病必需的药品,并确保药品使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向城镇职工提供诊疗项目相关的药品,确保药品使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通过药品储备和管理,保证城镇职工需要的药品的供应和质量;提供药品咨询与辅导服务,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向城镇职工提供必要的药物监测与干预服务;提供其他与定点服务有关的服务。2.2.城镇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城镇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持有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携带办理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手续和市人社局签发的基本医疗保险电子凭证,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按照规定支付个人的医保费用并遵守基本医保的使用规定;诚实守信,使用药品需遵照医生要求并按说明书使用;在发现药品质量问题或药品信息有误差时,及时向定点药店反映;保护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进行私自更换药品的行为;不得滥用定点服务,以及不得在不同定点服务中重复购买同种药品。2.3.定点零售药店的义务定点零售药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符合下列规定:坚持诚信、公开、公正的原则,行使职业道德;定点药店应及时更新药品信息,确保城镇职工使用药品时获取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按照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保证药品质量,禁止出售假冒伪劣药品;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计价;提供咨询服务,解答城镇职工在用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用药安全和有效;按照规定妥善保存药品,防止药品变质;保护城镇职工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城镇职工的个人信息。2.4.协议的履行和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的方式,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机制,基金方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服务协议,并监督协议执行情况。协议的履行和执行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有争议,将在协议的约定下,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3.协议的终止协议终止的条件:服务期限已满;无法按约定提供服务;未按双方协议履行义务;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定点服务资格;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协议提供服务的情况。本协议一旦终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侵害另一方的权益和利益。4.协议的变更和解释本协议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需要,双方可以根据情况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修改,变更或修改后的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生效。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释。5.协议的附则本协议共分为若干页,经双方协商后全文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6.协议的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协议到期前,双方可以协商继续履行,也可以协商修改或解除协议。7.协议的签署合作方:(定点药店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签署如下:日期:年月日合作方(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人(签名):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