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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作者:杨文冲来源:《公关世界》2022年第10期摘要:治国理政离不开法治,在依法治国全过程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能够将人民意志加以体现,就人民的美好期待作出回应。如今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中国共产党要应对诸多风险与挑战,就必须坚守人民立场,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新时代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文主要从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四个方面入手,探究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以提高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一、为了人民,回应人民的新要求与新期待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首先必须要明确为了谁的问题,以确保法治建设目的的明确化,这与国家、政党、政权存在密切关联。“对于一个政党以及一个政权性质来说,人的问题相当于试金石,是检验的重要指标之一”。正因为我国性质为社会主义,共产党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而法治建设真正为了人民,据此也得以认识到法治领域内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体现[1]。改革开放数十年来,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社会取得卓著成就,新时代下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变化,表现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在向法治领域折射后得以具体化表现,就是在法治公共品方面人民所表现出的要求与期待更高,但法治公共品当前供给的平衡性与充分性不足,彼此之间存在矛盾。在当今时代,人民群众面对美好生活时所产生的向往应当确定最佳的延展方向,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纵观这种矛盾的不平衡性与不充分性,以法治对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影響为主要体现,具体包括促进市场经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区域平衡协调发展等方面,然而这些方面均有所不足,由此可知区域间法治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不平衡问题。为促进这一矛盾的有效化解,应当关注物质文化生活公共品方面人民群众的切实需求,对其新要求与新期待作出积极回应,关注人民群众的反映,针对其中突出问题作出系统规划和深入研究,以促进法治领域突出问题的顺利解决,积极改革法治领域,促进法治作用的强化,给予公平、正义、民主、安全等以保障,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入手,始终凸显出人民群众的中心地位,以此为根本性价值取向,将人民的利益体现出来,在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中致力于增进人民福祉,对人民群众的权益加以妥善维护。二、依靠人民,激发人民的创造力就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来看,人民群众始终扮演着基础角色,具有广泛且深厚的特征,人民群众力量的发挥,能够增添依法治国的原动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法治事业要想获得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凸显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将人民群众的作用加以最大化发挥,确保在人民的推动下法治建设获得理想效果。这就与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相一致,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法治建设经验,为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提供指导。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彼此协同,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只有真正依靠人民,对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加以激发,才能够增强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促进全面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所推进的法治建设,强调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在社会生产实践中给予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以尊重,对人民实践创造中的智慧和力量加以汲取,从而奠定全面依法治国的牢固基础[2]。依靠人民群众所开展的法治建设,可以体现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三个方面。立法方面,应确保立法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对于立法环节各项机制应加以建立和完善,对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加以调动,涵盖论证、听证及评估等方面,并对参与途径进行拓展,对社会各方建议和意见加以征求,密切关注人民的诉求并给予积极回应,这对于立法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执法方面,将执法为民理念贯彻于全过程,在机制构建方面强化人民执法参与监督,将人民参与渠道拓宽,包括举报、申诉、控告等,确保参与渠道的多元化,丰富法律监督实践,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此外,在实践中应当就执法方式加以改进,促进优良执法作用的形成,执法公信力也将得到显著增强。司法方面,应当致力于通过公正司法来服务于人民,并发挥人民的作用来推动司法的公正有序进行,为人民权益作出保障,提高司法方面人民群众的参与度,这对于司法公正性与公信力的提升也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方面,应就司法制度建设进行深化,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打造制度载体与平台,为阳光司法的推进提供助力;在参与司法方面积极拓宽参与途径,满足人民群众的参与需求,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提供保障,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以及涉诉信访等方面均有所体现;司法全过程中应当就人民陪审员、监督员等制度加以完善,这也是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度的一种方式,使得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性立场得以在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中加以体现,在法律制度、执法决定、司法案件等方面,人民群众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