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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来源:建设部发布时间:2015-02-26点击数:2059(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得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得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得,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就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得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得地质地理环境特征与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得活动。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得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得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得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得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得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得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得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得监督管理。第二章质量责任与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得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得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得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得价格承揽任务。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得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得业务范围或者以其她勘察企业得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她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得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得勘察业务。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与质量责任制度。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得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得现场工作条件与合理工期。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与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得问题。第十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得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得质量事故,提出相应得技术处理方案。第十一条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得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与签字。第十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得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得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得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得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工作得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得真实与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第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得完好。钻探、取样得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得要求。第十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得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第十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得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面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与原始资料等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标准;(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得实施、试验室就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与处理结果。第二十条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