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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大京研〔2019〕31号**大学(北京)关于印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部门、单位:《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学(北京)2019年12月16日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称“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规范专业实践活动,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制订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学位办〔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实践是研究生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环节。充分、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第三条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或方向)应制定专业实践大纲,开展专业实践。专业实践大纲内容应包括专业实践目标、基本要求、实践方式、主要实践环节以及能力实现矩阵。第二章专业实践基本要求第四条现场实践是专业实践的主要环节,校内实践可作为现场实践的补充。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条研究生可依托以下联合培养基地(简称“基地”)开展现场实践:1.校级基地(研究生工作站);2.院级基地(研究生工作站);3.导师所承担横向科研课题的委托单位;4.研究生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工程类研究生原则上应选择前三种方式开展现场实践,如选择第四种方式自行联系实践单位,应提请研究生院组织论证,方可实施。第六条专业实践实行导师组指导制,导师组须根据专业实践大纲的要求,共同制定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和内容,共同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第七条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不具有2年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其中,导师自主安排专业实践的,现场实践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赴校、院级基地的,现场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非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按照国家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意见执行。第三章专业实践组织管理第八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包括组织专业实践大纲的制定与实施、校外导师的聘任管理、实践派遣工作的统筹、实践过程的监督管理、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等。第九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选派辅导员专职负责校级基地研究生党团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指导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成立驻外学生班级、党团组织,及时发现、报告和协调解决研究生培养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十条各学院负责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包括院级基地的建设及管理、导师组的建设与管理、专业实践大纲的编写、专业实践派遣方案的制定、导师自主安排或学生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审批以及全院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安全教育与质量监督等。第十一条各学院应在校级和院级基地学生中选派一名负责人,负责学校与基地的沟通和联系、学校有关通知的传达、基地研究生实践情况的反馈等。第四章基地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校、院级基地建设条件1.国有企事业单位;已上市的民营公司或者被认定为省(市、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的非上市民营公司(有效期内),且为研发型企业或具有独立的研发部门或研究机构。2.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每年有超过200万的研发项目经费,近五年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科技奖励或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相关领域研究论文或者获得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企业主要研发领域与我校专业领域相关且与我校导师的科研方向一致,且拥有一支博士毕业2年以上或硕士毕业5年以上或本科毕业10年以上、超过20人的具有丰富工程技术经验、一定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能够胜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专家队伍。4.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生活学习环境等基本保障条件,研究生现场实践期间生活津贴原则上不少于1500元/月。并配备有相应的人员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进行指导和管理,执行我校研究生培养规章制度。5.企业对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需求稳定;有专门部门负责制定研究生需求,有专人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管理规范、组织健全。6.院级基地原则上近五年与学校有合作研发项目。第十三条校级基地由研究生院牵头与相关企业就人才培养及基地建设达成协议。院级基地由学院负责与企事业单位达成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协议,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协议须明确学校、企业、学生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面向的专业,可接纳的研究生规模,有效期(一般为五年)等。第十四条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