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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校医院报招生办公室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以保持学籍。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第三章学制、修业年限、培养方案与课程第八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4年。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最短的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的修业年限为6年。休学时间(服兵役时间除外)计入修业年限。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但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留级者除外。学生在延长标准修业年限内应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注册。第九条学生应当依据所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制定个人的学习计划。第十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攻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素质拓展与创新”是学生必修的课外科技活动,包括参加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参与科学研究、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等。第十一条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表征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学校实行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简称学分制)。学生按要求注册课程并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达到60分、D或合格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第十二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GPA)是按照所修专业培养计划,对已学过的各门(或部分)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将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乘以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对应的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所修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GPA),GPA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参见附表1。平均学分绩点(GPA)既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授予学士学位、评定奖学金、判断能否提前攻读高年级课程以及申请自修课程等的依据,也是学生是否受到学业警示等的重要参考指标。第十三条学校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截至每学年末的学业状态,在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将其编入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和四年级进行学籍和学业管理。一年级学生只有获得一年级课程总学分(依据所学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或者经批准的延长修业期的攻读计划,下同)的三分之二后,才能升入二年级。二年级学生只有在补修并取得一年级所缺课程的学分,再取得二年级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后,才能升入三年级。三年级学生只有在补修并取得二年级所缺课程的学分,再取得三年级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后,才能升入四年级。第十四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申请提前毕业,须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和提前攻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