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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范围的规定我国《⼥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了⼥职⼯保护的适⽤范围,⼥职⼯作为⼀个特殊的劳动群体,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那么现在就和⼩编⼀起来了解⼀下⼥职⼯保护的适⽤范围吧。《⼥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范围的规定《⼥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及其⼥职⼯,适⽤本规定。全国总⼯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张*平在做客某论坛时,对《⼥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解读,与⽹友在线交流。在谈到《⼥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1988年的《⼥职⼯劳动保护规定》相⽐,在内容上有哪些调整时,张*平说,特别规定扩⼤了适⽤范围,覆盖到⼥农民⼯。张*平表⽰,《⼥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范围,在原来国家机关、⼈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之外特别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覆盖了所有⽤⼈单位的⼥职⼯,包括⼥农民⼯。相关知识:⼥职⼯孕期待遇第五条⽤⼈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合同。第六条⼥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条⼥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职⼯⽣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按照⽣育保险规定的项⽬和标准,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由⽤⼈单位⽀付。以上,就是⼩编整理的⼥职⼯保护的适⽤范围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家了解相关规定,更好的保障⼥职⼯的劳动权益。如果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来店铺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