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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1.法学是⼀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2.西⽅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⑴⾃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活的关系等)。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都应研究。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3.法学的词源: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指刑法、刑罚或⼴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刑名'也可作刑种解。'术'泛指君主实⾏统治的策略、⼿段。⾃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⑵西⽅:最早出现的法学⼀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正义之学”。4.[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学科构成⼀个有机联系的整体。5.法学产⽣的前提:a⽴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6.法的起源的⼀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法(⼴义的⽴法)。7.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⑴法学作为⼀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⑵作为阶级社会的⼀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具有阶级性的特征。它的内容、性质和任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活条件决定的。其阶级性是指法学代表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在阶级社会中,作为⼀个整体来说的法学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法学是没有的。8.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⑴以往的法学⼀般以唯⼼史观为基础,否认物质⽣活条件对法的决定作⽤。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这⼀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⑵以往的法学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的阶级制定出来并为⼀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⑶以往的法学⼤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是⼈类的社会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9.民主和法制的学说是邓⼩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⑵民主与法制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党的领导不可分,民主与法制建设不能超越历史阶段。⑶应“⼀⼿抓建设,⼀⼿抓法制”。⑷要法治不要⼈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改变,不因领导⼈的看法和注意⼒的改变⽽改变。⑸在推进经济体制改⾰的同时,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⑹要遵循法制原则,不搞政治运动。⑺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体⼈民中树⽴法制观念”。⑻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⑼“⼀个国家,两种制度”。⑽在政治体制改⾰中,“不能搬⽤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那⼀套”。10.法学⾃⾝的⽅法论: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较法律;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第⼀编法的⼀般原理(法的概念、价值、作⽤、历史发展和资本主义法)12.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⑴在古代汉语中,法和律⼆字最初是分开使⽤的,'法'和刑通⽤,“律,均布也”,意思是⼀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可见它们的含义并不相同。在秦汉时,“法”“律”⼆字已同义,更合为法律⼀词。⼀般地说,法的范围较⼤,指整个制度;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⑵⼴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和⼈⼤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⑶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动态的法则泛指⽴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13.法的本质和现象的关系:⑴法是⼀种调整⼈们⾏为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种强制性规则,它规定了权利、义务和权⼒,这些都属于法的现象,体现了法的外部联系,依靠感官就能感觉出来;⑵阶级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阶级的物质⽣活条件所决定的等,这些才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体现了法的内部联系,较深刻稳定,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14.法的本质属性与⾮本质属性:⑴法的本质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本质的属性(如法的阶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