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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信息研究成果(99)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中国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一九九九年一月1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项目指导:仲伟志叶天竺赖文生项目顾问:王家枢杨培英项目负责人:张新安宋伯庆项目参加人:陈丽萍李咏梅王蓓姜贵善王正立高炳奇王立文宋国明刘燕平主编:张新安陈丽萍李咏梅项目委托单位: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项目执行单位:中国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一九九九年一月2前言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删除了采矿权不允许转让的条款,增加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统称为矿业权)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相关规定,尔后国务院又连续发布了三个配套行政法规,具体细化了上述法律原则并作了一些操作性的规定。从而,以法律法规形式肯定了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和商品属性,不言而喻,也肯定了矿业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实现了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统一。建立新的矿业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理论,源于罗马法。按照罗马法的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行使的最完全的、最绝对的权利”。“最完全”即指对所有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全面完整的支配权;“最绝对”即指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无需借助他人行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所承担的只是不作为义务。与此相应,罗马法将所有权的权能定义为三个方面,即: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罗马法把“占有”概括为对物实际控制的事实,是三项权能的前提条件和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有所有权的概念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一方面,所有者不必要,也不可能时时处处直接支配其所有物;另一方面,所有者在支配其所有物的同时,往往也需要利用他人之物。社会实践推动物权理论的发展,当所有者将其所有物的使用价值交他人支配时,就产生了用益物权;当所有者将其所有物的交换价值交他人支配时,就产生了担保物权。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概念的基础上罗马法抽象出物权概念,并形成了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的物权法。物权法与其后形成的规范财产流转关系、保障财产流转秩序的债权法共同构成财产法的主要部分。尽管古罗马法距今已历史久远,但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并没有因时间的推移而减弱,从现代各国民法的物权或财产权的形态特征看,都比较多地继承了罗马法的物权概念。实践证明,只要有商品经济存在,就有罗马法私法的适用余地。对此,恩格斯曾多次高度评价罗马法的历史贡献,誉之“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郑玉波教授讲“各国民法所定之物权,虽参差不一,但皆大同小异,盖近世物权大多导源于罗马法故也”。杨振山教授说“对于任何一个要致力于建设公正高效的法律制度的国家而言,罗马法研究不止是比较意义上的,而且往往是一种追根溯源的有益手段”。罗马法对后世立法影响最为深刻的是物权法,它涵盖了现代民法的物权、债权两个领域。将这种法学理论及其法律制度引入矿业管理,用来规范矿业权不仅是可能的,实际上也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并已成了国际惯例。温故知新,我们重温这3段历史,目的就在于希望沿着物权法的形成脉络,准确理解、认识和运用现实生活中的物权制度。我国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从以占有为前提考虑,也可以称为出让、转让),是矿业权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我国矿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它标志着我国财产管理和商品流通领域又增加了新的内容,标志着我们将共同营造并面对一个新兴的矿业权市场。矿业权出让、转让工作,无论对于行政机关还是企业、个人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也是比较生疏的一件新事。因此,决定了我们必须持既积极又稳妥的态度,努力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不断发育完善。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转让活动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经过评估并对其评估结果进行确认;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矿业权转让必须经过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上述规定体现了三层涵义:一是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国家作为矿业权出资人这种特殊的民事主体权益的维护,采取了特别的法律;二是对于非国家出资的一般民事主体的矿业权转让,体现了平等协商的契约原则;三是对矿业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变更登记,体现财产交易活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动产交易以给付为要件,不动产交易以登记为要件的原则。鉴于我国矿业权交易活动刚刚起步,矿业权市场尚处于建立启动之初,真正实现矿业权交易活动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改革目标,还有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还有漫长的改革开放路程要走。改革创新是一种探索性的事业,学习借鉴是探索中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为了合理学习借鉴并消化吸收世界各国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