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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明办理规范税收证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出具的对其资产、行为、收入征(免)税情况、税收管理情况和税收居民身份情况的要式证明,供纳税人提交其他税务机关和境内外社会管理部门使用。证明办理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收证明开具的服务规范,包括2项22个事项。6.1证明开具6.1.1—180完税证明开具发起方式:依申请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适用层级:县级【事项描述】纳税人已缴纳税款或者遗失完税凭证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完税证明: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2.已被代扣代收税款后,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情形。【报送资料】1.必须报送资料:(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635复印件。2.条件报送资料:(1)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时,提供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2)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提供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3)在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需提供“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4)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时,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受理部门】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3.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的,需要登报声明原持有凭证丢失,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开。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需要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5.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当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636【办事流程】资料核对资料否是受理纳税人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反馈【税务机关服务规范】1.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3)对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2.升级规范(1)可提供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办理服务。(2)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3.规范衔接(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10.45.2—开具税收完税证明(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1.5.1-148—证明开具【政策依据】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637公告2013年第3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33号)6.1.2—181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发起方式:依申请适用范围:地税业务适用层级:县级【事项描述】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需要税务机关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报送资料】1.必须报送资料:(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2)已扣(缴)税款凭证。2.条件报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