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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察特点经济法法条繁多且杂乱,单个部门法考查的分值普遍不高,多数部门法仅仅考查一两道题。还有部分部门法“偶尔露峥嵘”,如《审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近几年经济法分值较为固定,年均分值为40分左右(2007、2008年各为40分,2009年为34分,2010年为35分。其中证券法归入到商法中)。其中07、08两年经济法的试题难度有所下降。2009年经济法既考察了重点,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考察了一些生僻的知识点,如增值税、审计监督的范围。2010年难度稍降,偏题减少。所以在复习备考时,仍请大家关注平时复习以及老师上课时反复强调的重点内容。另外,经济法比较关注社会热点。2008、2009年均考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证券法》高达4题,2010年不定项为房地产管理法内容,这均和当年的热点紧密相关。第一章竞争法【图例】竞争法知识结构图第一节反垄断法一、垄断协议本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一)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并且彼此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为了避免或减少竞争风险,相互达成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协议。简而言之,是指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九天考资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联合定价】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数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划分市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二)纵向垄断协议(第14条){一般了解}(三)垄断协议的豁免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豁免规定见本法第15条。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示:不适用也就是“豁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1、认定因素。(第18条){一般了解}2、推定制度。(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断本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低价倾销】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强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强制搭售、捆绑式销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概括而言,是市场上的企业通过并购、兼并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本法第20条列举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