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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偷税罪应注意的问题(一)偷税罪与漏税的界限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罪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相同之处,都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即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为了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漏税是一种主观过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论。(二)偷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通常是指节税,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活动。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它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和公开性。所以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是偷税行为,应给予鼓励和提倡,因为利润的增加有利于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三)以解释为依据,正确处理“真空地带”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根据以上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未能被包括在内: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10万元以上的;二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真空地带”。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述这种两种情况无法认定为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真空地带”的偷税行为,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很大,如果不定罪处罚,有背于立法的本意。“真空地带”是由于立法者被数字表面的逻辑关系所迷惑,一时疏忽所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包括: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从《解释》规定来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纳税人实施了上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都应定罪处罚,所以刑法出现的“真空地带”也应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应该说是做了一个扩张解释,扩大了定罪的范围。对“真空地带”如何定罪处罚,《解释》只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在修改刑法时加以完善。(四)“数额+比例”定罪标准的不确定性1、《刑法》未能明确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导致计算偷税比例有其不确定性由于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构成是以“数额+比例”的标准来衡量的,偷税比例的计算结果,主要取决于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刑法》未能做出明确规定,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纳税额”是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经济行为所应缴纳的税额;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纳税额”是偷税行为起止期间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实施偷税行为所属的那个纳税期限内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关于第三种观点,按所偷税种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分期、分税种”的计算方法和“合期、合税种”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在于“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