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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现状高世星一、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在中国目前的税制中,流转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三个税种。其中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的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中,将融资租赁划归金融保险业,定义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因此,融资租赁业按照金融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税基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从2003年1月1日起适用5%的税率金融保险业自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统一执行8%的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3年将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从8%降到5%。。而经营租赁作为传统租赁则归属于服务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收。”经营租赁以出租方向成承租方收取的租赁费,不扣除其他成本,并且一直适用5%的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即对有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对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区分两种情况,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租赁行为,以租金全额征收营业税。这种规定是与中国现行税制实行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并行模式密切相关的。这种模式是由中国的国情和部分商品劳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为从理论上看,增值税应对一切商品和劳务实行普遍征收,才最符合税收中性的原则,最有利于发挥增值税的作用。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并行征收税制很容易导致对同一应税交易的重复征税。二、融资租赁的所得税政策中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也不相同。目前内资的租赁企业适用的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则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所得税,同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投资税收抵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进行国产设备投资,只要符合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包括融资租赁方式,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对租赁公司购买的用于出租的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等的设备,经批准可以实行。2.加速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前提取折旧,仍需报总局批准。加速折旧的方法还不能成为我国企业普遍自主采用的财税政策。3.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2002]84号第39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他为经营租赁。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而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赁支出不得扣除,只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4.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是对在一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所得的来源于该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征税办法的统称。中国的预提所得税并非是独立于外资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另一税种,而只是为适应上述跨国权益所得的特点,所采取的一种源泉征收办法。当这类所得在中国境内发生时,即以这类所得的取得者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