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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与每个公民的直接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此税种。自从1799年在英国诞生以来,个人所得税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变革,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30%-50%左右,有学者称其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个人所得税是调节社会分配的主要税种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与此相对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与当前经济生活不适应之处也日益突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起步较晚,虽几经修改,但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对居民纳税人界定不科学,分类所得税制暴露出许多弊端,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征管法律不够完善。具体影响个人所得税效果的因素很多,本文在对中外个人所得税法总体比较的基础上,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特征入手,对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进行大体的阐述,并分别通过纳税人、税率、费用扣除、课税模式、征管等方面,对国际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做法进行分析,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运行状况进行对比,通过借鉴国际个人所得税法的先进经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提出建议。这样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吸收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成熟经验,借鉴其所长,弥补我们立法不足和一些制度的缺失,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一、各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的实践(一)美国美国实行的是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行的古典模式。对于公司股息收款人和个人股息收款人采取以下方法消除或减轻重复征税。1.公司股东。美国对其公司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球所得征税。对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息,采用扣除法(dividendsreceiveddeduction.DRD)消除重复征税,具体扣除标准,以该公司股东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控股百分比的不同,可作全部或部分扣除。(1)对来源于美国公司的股息。如果股息收款公司与支付股息的公司合并申报纳税,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80%或以上的股份,则可以作100%的股息扣除;如果股息收款公司同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20%或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则可以作80%的股息扣除;在其他情况下,可以作70%的股息扣除。(2)对来源于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如果作为股息收款人的美国公司。同时拥有该支付股息的外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当该项股息收益是与该外国公司在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活动相关,并且该外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来自其控股80%的美国公司时,对于美国公司来源于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可以向上述来源于美国公司的股息一样,作部分扣除;作为股息收款人的美国公司,如果其拥有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100%的已发行股票,只要该外国公司的全部所得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有实际联系,可作100%的股息扣除。(3)对支付给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公司的股息,一般适用30%的预提税,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适用更低的协定税率。2.个人股东。美国对股息的发放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形式。(1)对于个人取得的现金股利,应纳入个人总所得中纳税,但对于个人投资股票的借款利息和其他费用等,允许扣除,该扣除额以不超过该项投资所得为限。(2)对于个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在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例裁决中认定,所有股东同比例增加的股票股利,没有改变对公司的所有权,也不构成股东的收入,免予征税。这个做法一直延续至今。2003年5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3500亿美元经济振兴计划的修正案,在2004~2006年的3年内暂停征收股息税。具体步骤是:2003年股息税削减50%,2004~2006年期间全部免税,2007年恢复按30%的税率征税。(二)英国英国在1965年开始引入公司所得税时,采用的是古典税制。1972年英国通过立法,于1973年4月采用部分归集抵免制度。为了管理上的需要,居民个人股东的税收抵免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相联系,1979~1986年,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0%,居民股东的抵免额为股利净额的3/7或股利总额的30%。1999年4月5日之前,抵扣比率调整为股利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