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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7〕15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青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是端正社会风气、塑造青海新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传承诚信美德、弘扬先进文化、营造互信互利信用氛围的现实要求,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招商引资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各方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规范信用服务,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有序地建立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三)总体目标: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实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公信力明显提升;各类企业的信用管理和商务信用水平明显提高;公民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明显增强;市场交易秩序和投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初步建立;经济生活中的违法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三、完善以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重点,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一)加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充分发挥金融系统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督促银监、证监、保监、外汇管理等部门整合信用管理信息,共同推动信息共享,为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创造条件;把全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接入征信系统,扩大系统应用覆盖面;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围绕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责,加快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搭建信用评级平台,推动信用评级工作的开展;银监、保监、证监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逃废债、骗保骗赔等欺诈行为的信息披露制度,严厉打击失信行为,依法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银行、保险同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打击骗保及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的活动,保护存款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金融企业要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努力提高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二)加强保险主体信用建设。加强全省保险公司内部诚信教育,增强“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意识,增强保险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规则意识,形成人人“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良好风尚;加强对保险合同内容设计、使用规则、投保规则、条款时效的管理,规范保险从业人员从业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培育市场;以理赔管理作为诚信建设的重点环节,建立和规范理赔业务指标体系,严把定损理赔关,严格执行各项理赔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认真兑现理赔服务承诺,确保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保险信用制度和工作措施,实现诚信建设信息共享,共同搭建惩治骗保、骗赔、贪污挪用保费等失信行为的平台,努力防范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诚信建设,防范保险经营风险;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诚信建设中的行业自律职能作用,制定并实施行业服务标准,建立保险经营机构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者信用建设,引导和规范全行业信用建设。(三)加强证券市场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