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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建国后,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度经历了从私有向集体所有的几次变革才得以确立。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从农地制度的涵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及其理论分析三个方面来论述。[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后;农地制度;变迁[中图分类号]K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1-0084-2一、农地制度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目前,理论界对“土地制度”的定义尚未形成共识,但是,概括比较全面的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有周诚和钱忠好两位。周诚认为“首先,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如土地利用方面的土地开发制度、规划制度等,土地所有和使用方面的土地分配制度、承包制度、租赁制度、地租和地价制度等,土地管理方面的地籍管理和征用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指土地所有、使用和国家管理三大方面的制度。其次,农地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农地的产权制度、农地的使用制度、农地的流转制度、农地的管理制度等,其中农地产权制度是整个农地制度的核心。”后来钱忠好在前人的基础对土地制度作如下定义土地制度是指土地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使用)诸环节所形成的土地关系制度化后的总称。它包括土地的生产制度(如土地开发制度等)、土地的收益分配制度(如土地所有制、土地地租制度等)、土地的交换制度(如土地的售卖、出租、出让制度等)、土地的消费(使用)制度(如土地的承包、承租制度等)。这些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本文所讲的农地制度是指狭义的农地制度。因为农地所有制、经营制度、流转制度和管理制度是所有农地制度的核心,并决定农地制度的其他方面。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地制度的变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走过了非常曲折的道路,大致经历了5次重大变迁。第一次是1949-1953年的农村土地改革,即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土地所有制。本次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即没收一切大地主、大官僚占有的农村多余土地,然后按人口平均。土改后的土地制度基本上消灭了“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农村经济发展得以恢复。第二次是1953-1957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农业合作化运动。本次变迁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农业社和高级农业社3个阶段,其目的是把农民土地私有制改革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我国在完成农民土地所有制后,一段时间内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尽快恢复,尤其是农业经济的恢复,但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难以有效地进行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农业生产难以保持稳定增长;二是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分散性,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要求,这对于一个正在迅速建立工业化体系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严重的约束;三是农民对土地的分散占有与使用,出现了发展的不平衡甚至两极分化。这些问题的出现,证明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农业合作化成为当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第三次是1958-1961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即把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在此期间,国家对农业管理实行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上,没有独立自主权;社队的经营规模变动频繁,而且在财产的处置上大刮“一平二调”的共产风。1958"I~8月上旬,毛泽东视察河南、山东农村时指出了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第四次是1962-1978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经济体制和土地制度的确立。本次改革有如下特点一是土地变为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二是土地使用是在生产队为基本单元的框架下由农民统一劳动;三是农民基本上是一个劳动主体,并不是经营主体;四是生产队集中表现为不完全的土地所有者和经营使用主体。因为生产队对土地的经营、产业结构的确立都是严格按国家的计划进行,农作物的播种面积规模也受国家计划控制;五是劳动报酬按劳动工分分配。第五次是1978年开始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即把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