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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内容一、《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广泛征求过意见并获得高票通过的重要法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拥护。《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进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自1994年的下半年,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已经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但是到1998年下半年,准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的时候却因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不适宜该法的出台,所以被暂时搁置。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万条之多,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即《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经过了四次审议之后,2007年的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当天参加表决的146人中有145人投了赞成票。尽管波折重重,《劳动合同法》最终还是以高得票率获得通过。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关系《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因此,从制定主体来看,两者的法律位阶是一样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是《劳动合同法》通过在《劳动法》之后,根据民事法律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同一问题上如果《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应该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四、劳动合同的特点1、国家干预下的意思自治劳动合同是在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民事合同是没有国家干预的,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2、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悬殊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基本上没有强弱之分,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则比较悬殊。一方是非常弱小的个体,即劳动者;另一方是实力较强的组织,即用人单位。3、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劳动力,劳动者必须本人进行劳动,不能由别人替代。4、劳动合同具有隶属性任何合同都有平等性,劳动合同也不例外,但是劳动合同还有隶属性。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分配工作。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提供劳动,劳动者不能在工作时间做其他的事,因为用人单位已经通过劳动合同购买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也就是说,其劳动力的使用权、支配权都已经转让给用人单位了。隶属性是劳动合同非常独特的特点,民事合同就很简单,因为它只有平等性,签订合同的双方,没有任何一方会凌驾于对方之上。但是劳动合同就比较复杂,既体现平等关系,又体现隶属关系。五、劳动立法的突出特点1、用倾斜立法技术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员工利益的一部法律,比如在工资权益,试用期的一些权益,员工在单方解除合同权方面的一些权益,弱势群体的限制解除保护,以及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方面的权益等方面体现的较为明显。2、加重企业违法成本虽然《劳动法》的出台使劳动者权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但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太低,造成一些用人单位肆无忌惮。所以,这次《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都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这是劳动立法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六、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正确行使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用人单位和员工为了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采用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应聘的方式,来实现订立合同之前的平等协商。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个权利——了解对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个权利,用人单位的面试根本就无法开展,因此法律必须赋予双方当事人知情权。对于劳动者来讲,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单位工作方面的相关内容和劳动者想了解的一些情况,这是劳动者的知情权。而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不得隐瞒,这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行使得非常充分。当用人单位面试劳动者的时候,什么问题都可以直接问,一般说来,这些问题劳动者都要回答,因为现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如果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的面试,就可能失去被聘用的机会,所以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行使几乎没有什么障碍。但劳动者知情权的行使是有障碍的,或者说是未能充分行使的。2.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劳动合同法》中有禁止设定担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