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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与农民的阶层分化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土地占有状况是阶级和阶层分化的重要依据。1930年代,陈翰笙等人就是从土地入手,科学地证明农村阶级关系以封建因素为主导,农村社会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革命时期,也将土地占有状况作为阶级和阶层分化的重要依据,为全面认识当时中国的阶级状况,为论证土地革命的必要性起了关键性作用。在新中国之后,土地对农村阶层结构分化的影响不再显著,所以,学者对农村阶层结构的讨论主要依据职业分化(如陆学艺)。取消农业税之后,农业耕作有了可观的收入,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分层和农民阶层分化的重要影响重新凸显出来。一、土地流转的复杂现实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党和国家政策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始终允许和鼓励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中央一直希望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而有效保护农民权益。但现实情况却非常复杂,农民在不同时期流转土地的动机、目的和具体方式有所不同,不同地方农村的具体情况也不相同。比如,湖北京山的土地流转就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年代开始,就有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主动进城务工经商。与中西部农村相比,京山农村市场经济起步较早,因此,土地流转也较早发生。第二阶段,从1980年代末期开始,由于农民负担日渐加重,许多农民不堪重负,只好将土地流转或撂荒,被迫进城打工,撂荒的土地则在村集体的组织下进行流转。这种情形在1990年代到2004年取消农业税前比较普遍。第三阶段,2004年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但不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反而还向农民发放各种补贴,种田逐渐变得有利可图,之前撂荒的土地顿时变得抢手,土地的流转形态和具体状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此时,一方面,农民流转土地的愿望普遍降低,土地流转的比例下降;另一方面,一些农户却因土地太少、种地不划算而不得不流转土地。由于面对不同的境况,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现实形态有所不同,具体包括三种情形:1.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这主要是指农民在城镇立足后放弃村里承包地,或事先预计可以在城镇立足而主动流转承包地。这种情形从1980年代到取消农业税后都存在。比如,在京山曹镇龚村,60户大面积流转土地的村民中,有13户就属于这种情形。当农户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时,受让方当然地按照预期长期获得土地。2.被动长期限流转土地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到2003年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越来越重,而粮食价格却持续偏低,农民种田不赚钱,很多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这种流转不但没有报酬,有时还要倒给“补贴”,“补贴”最高时达到了300元一亩。由于土地承担着各种税费,土地抛荒就意味着税费无所着落,基层政府便不允许撂荒,农户即使不耕种也得交税费,这就是李昌平所描述的“农民想不种地还不成”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农户将房子和土地一起流转给外来的山区移民;一些农户想方设法将全家的户口迁走,甚至下掉成为“黑人”;另外更多的农户干脆横下一条心,不管不问,将土地一扔,外出务工经商,土地因此出现大面积抛荒。有的村民外出时虽然交代了庄邻代耕,但短时间内土地便易手或撂荒。将土地撂荒而外出务工经商,乡村组织也不可能再指望收到税费,因此,只得想各种办法将抛荒地流转出去。乡村两级所能想到的方法包括划片承包、低价承包、改变土地用途等。划片承包是指村集体为了解决耕作和灌溉问题,将田分片重分,同一农户的田集中在一个片内,以方便修建堰塘、小机台等小水利设施,这可以稍微提高农民接手承包地的积极性。低价承包就是村集体以比常规税费负担低的价格将抛荒土地流转出去。这种情况下,村干部往往抱着“能拿一分钱的税费是一分,有总比没有好”的态度。改变土地用途,就是通过改变耕地用途,吸引村民承包,岗田可以承包用来种植速生杨,低洼田则挖鱼池养鱼。总之,在村集体的主持和村干部的挖空心思下,抛荒农民流转出了土地,其他农民获得了土地。1997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满,中央要求各省进行第二轮承包。由于种田税费负担太重,农民对二轮承包没有积极性。于是,包括湖北京山在内的许多地方干部也只好顺水推舟,让第二轮承包走了过场。2004年取消农业税后,种田有利可图,很多村民回村要地,就与在村种田的村民发生了矛盾。回村农民在法律上拥有农地承包权,而在村农户手中则有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面对互不相让且各自有理的矛盾双方,乡村干部想不出有效办法。在这种情况下,2004年11月,湖北省出台了政策文件《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若干意见》,对农村土地进行了“确权确地”。文件以当时土地占有状况为基础,采取灵活措施,在维持土地占有现状又不严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为妥协解决土地纠纷提供了可能。在实践中,京山县乡政府的处理方式是,以当时的土地占有状况为基础进行确权确地,但要求种田大户匀出少量土地,给取消农业税前抛荒的农户每户2亩口粮田。当时的矛盾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