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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修订解读兰州大学差旅费、会议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解读一、修订背景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要求,各高校要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已出台的新政策新要求,对现行科研人员差旅、会议、因公临时出国(境)等管理办法开展全面自查。凡是与党中央、国务院新政策新要求不符的管理办法,要逐一清理和修订完善。要求各高校制定有关办法时,要体现科研经费与其他预算经费的差异,合理区分业务活动与公务活动,支持科研活动规范、高效开展。为此,我校根据教育部要求,梳理了相关制度,修订了差旅费、会议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二、修订总体原则(一)放宽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进一步提升科研人员获得感。办法中科研经费是指竞争性科研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及横向科研经费,不包含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等国家财政专项及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启动运行费、科研活动经费等。(二)收紧财政资金等其他预算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本着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原则,使用财政资金及其他预算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相关规定。三、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对人员类别进行了重新定义。一类人员,将原办法中“院士”改为“专业技术正高一级人员”;二类人员,将“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改为“专业技术正高二至四级人员”,修订前后无实质变化。(二)将《关于<兰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校财〔2016〕40号)中关于学校常驻地规定,修改为“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兰州新区和榆中校区执行任务的,不按出差对待”。(三)乘坐交通工具。一类人员乘坐飞机增加了公务舱;使用科研经费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因特殊情况,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可不受等级控制。(四)住宿费相关规定。1.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可采取住宿费包干制或凭票据实报销。一个完整的行程内,只能选择包干制和据实报销一种方式。(1)选择包干制,要求行程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齐全,包干标准依照财政部规定的各类人员各地区住宿费标准。(2)选择据实报销,标准不超过本办法规定上限。一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为1,200元/人·天,二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为750元/人·天,三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为600元/人·天。2.使用学校非科研经费出差,住宿费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各类人员各地区住宿费标准执行,据实报销。(五)取消了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既报销又领取市内交通费的规定,出差人员可凭票据实报销或包干领取市内交通费。(六)使用科研经费野外科考的,提高了特别艰苦地区(海拔4000米以上,深入沙漠30公里以上,油田井下)包干标准。上限由400元/人·天提高至800元/人·天,具体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食宿情况确定,报销时需提供野外科考明细记录。(七)严格差旅费报销规定。1.出于安全考虑,出差原则上不得自驾车;2.出差人员选择交通工具时,应本着厉行节约原则,提前规划行程,首选火车、高铁等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因工作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应当选择打折机票;3.差旅费补助原则上支付给实际出差人,集体外出实习、科考等除外。(八)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请假审批制度。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九)增加了财务诚信的规定。对日常差旅费报销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财务处要及时与科研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沟通,开展联合检查,检查结果报送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备案,并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四、会议费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重新定义会议类别。1.将国内其他会议修改为国内管理会议,将国内业务性会议修改为国内业务会议。2.增加了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二)调整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区分资金来源,提高了使用科研经费会议费定额标准,收紧了使用其他预算资金会议费定额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详见下表。1.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2.国内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照差旅费管理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标准内凭票报销。3.国际会议原则上不承担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用。确需邀请境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及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在标准内凭票报销。4.不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