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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档,欢迎下载!2023入井母颜氏与入读井清点备案制度例文多篇合辑入井母颜氏与入读井清点备案制度入井母颜氏与入读井清点备案制度一、为确保入井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订本制度。二、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外来检查工作参观自学人员入井,依照本制度展开入井检身和入读井清点。三、生产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拒绝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严禁入井。外来检查工作和参观自学人员须在矿方展开安全注意事项了解,备案后,由有关人员护送方可入井。四、本矿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入井,应按矿灯牌号申领矿灯和打火器。升井后,应立即交灯、打火器、换牌,不许升井后不交灯或延时交灯。五、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许下井。1、班前饮酒的;2、安全帽安全帽或未随身携带打火器、矿灯的;3、穿化纤衣服或衣着不整齐的;4、拎烟草和燃烧物品的;5、歇息不好,精神恍惚的。六、矿灯推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灯专号采用。矿灯房应付矿灯统一编号,严禁无证派发矿灯或丑怪矿灯。七、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下井,推行入井转让、升井注销制度。八、作业人员下井,推行班前斥责、班后考工制度。班前未斥责者严禁下井;班后2小时未考工者,值班人员应查明原因并向矿长报告。九、班组长负责管理掌控当班人员进、升井情况。当值作业完结,班组长应最后返回作业现场。十、每班换班2小时后,矿灯房须把尚未交还矿灯人员的名单报矿值班室。确因工作须要延时升井的,作业班组长或本人应当事先报告值班室。十一、违背本制度,根据情节和后果,依照安全行政处罚规定实行行政处罚。防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投诉制度防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投诉制度一、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确定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防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关于防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融合我矿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企业就是防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责任主体。矿属各单位对分管辖区内防治生产安全事故正数主要责任。第三条创建防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化解我矿生产安全事故防治工作中的关键性问题。各单位全面落实、继续执行矿各项措施、责任制度和融合本部门的实际基本建设实施细则,保证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第四条安全监察科和矿级领导,对全矿的关键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应负检查和依法、依章规定严肃查处的职责。各单位辖区关键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应负检查、自查全面落实和自行严肃查处的职责。第五条安全监察科、矿级领导和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不履行职责,不及时严肃查处和自查关键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轻易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矿委根据情节酌定,给与处分、记大过、降级、免职或者辞退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强化对获得各种证照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履行职责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因遗失、损毁,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酌定,给与处分、记大过、降级、调职的行政处分或处为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自行返回的,就是矿主办证照的按每证照2000元分担办证补偿费;第七条凡出现事故单位除按旧有规定行政处罚外;各单位划归区域内1个月内出现1次轻伤的,按旧有规定行政处罚;1个月内出现存有2次或者2处为以上轻伤或3次轻微不安全隐患未自查、没采取有效阻止措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酌定,给与处分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行政处罚300-800元。1个月内出现1次1人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与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1000-2000元;1个月内出现1次2人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与降级或免职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2000-3000元;1年内总计出现6次轻伤(医疗费一次5万元以上的)、总计计大过6次、一次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与免职委以重任或辞退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3000-5000元;矿级领导按上级的行政处罚意见继续执行。本条由矿委会、矿长核定。第八条煤矿的通风、严防瓦斯、防尘、防雷、严防煤尘、严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继续执行和合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有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的措施和健全的应急处置预案。第九条必须创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环境治理和报告制度。由安全矿长每月一次定期非政府排查,并将排查情况由安监科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下书面报告。报告须经矿长盖章。第十条受停工整顿时,应积极主动制订自查方案,各单位必须积极主动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及时达至自查恢复正常生产的条件,努力实现环评合格。对导致影响无法环评合格的部门和有关人员,根据情节酌定,给与处分记大过、降级或免职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