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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ThismanuscriptwasrevisedonNovember28,2020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国检法【1999】386号第一条为建立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管理科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邮寄物、人员及其携带物等的检验检疫。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是指受理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和发证放行的全过程。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实行“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模式。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时限是指受理报检至发证放行的总流程时间。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应建立统一的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业务应用系统,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工作程序。第七条入境货物的现场检验检疫和抽(采)样工作一并完成。第八条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携带染疫或染疫嫌疑物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应作为重点实行一次性检验检疫。对来自非疫区和持有效卫生检疫证书的船舶,实行以电讯卫生检疫为主的查验方式;对来自非疫区的飞机、汽车和列车,采取监督抽查方式。对装有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查验,结合货物检验检疫一并完成。对汽车等陆路运输工具,建立统一的检验检疫注册、备案制度。第九条对出入境人员,实行一次性申报登记。第十条对出入境人员携带、托运的物品,实行单独检验检疫或与海关联合查验的方式。第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总流程,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以综合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各检验检疫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及时限。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及时限,须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各分支机构制定的流程及时限,须报直属局备案。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