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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档,欢迎下载!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国电贵州煤业)规范30篇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国电贵州煤业)安全生产投诉制度(国电贵州煤业)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引导投诉安全生产关键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确定关键性事故隐患,阻止和严惩非法违法行,制订本制度。第二条任何单位、非政府和个人(以下泛称举报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局、矿级单位安全监察处(以下泛称安全监管部门)投诉安全生产关键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表示安全生产关键性事故隐患,就是指危害和自查难度很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工歇业,并经过一定时间自查环境治理方能够确定的隐患。第四条本办法所表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办法》的规定展开判定,包含以下情形和犯罪行为:(一)无牌、证照不全系列或者证照过期专门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停工整顿、资源整合技改未经环评擅自非政府生产,违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展开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牌上岗作业;与从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免去或者减低其因伤亡事故依法应当分担的责任。(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转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适当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揽、租用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出租合约中明晰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揽、租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展开统一协同、管理。(四)生产安全事故虚报、谎报,关键性隐患谎报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不予整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出现伤亡事故后叛离。第五条本办法所表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违规行为,包含以下情形和犯罪行为:(一)并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非政府施工;(二)轻微违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三)没煤业投资公司值班而非政府生产;(四)没干部老爹而展开冶炼作业;(五)辨认出安全生产关键性事故隐患以外的安全生产关键性事故隐患;(六)酒后入井或酒后上岗;(七)干部违章统一指挥或在安全问题上不做为(不含安检员不做为)第六条举报人投诉的关键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安全监管部门没辨认出,或者虽然辨认出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有误的,给与举报人现金奖励。第七条投诉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更多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管理,严禁编造、歪曲事实,严禁诬陷、诬陷他人。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或电子邮件、走访调查等方式投诉安全生产关键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关键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投诉的立案、核查、处置、协同、盐务、传唤、回复、统计数据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官方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申领办法。第九条投诉处置工作应遵从以下原则:(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具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严禁曝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须要外,不许劲敌写下的匿名信函鉴别笔迹。(二)宣传报道和奖励投诉军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三)在调查核实完结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实行适度方式向举报人意见反馈核查结果。第十条经调查有误的,立案投诉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对军功的实名制举报人给与现金奖励:(一)对投诉安全生产关键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者,奖励1000元至1万元。对投诉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违规行为者,奖励100元至1000元。(二)对投诉虚报、谎报通常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投诉虚报、谎报很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投诉虚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投诉虚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第十一条多人多次投诉同一事项的,由最先立案投诉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与军功的实名制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署投诉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制投诉的第一代笔人或者第一代笔人书面委托的其他代笔人申领奖金。第十二条举报人收到领奖通告后,应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至选定地点申领奖金;无法通告举报人的,立案投诉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展开公告。逾期未申领奖金者,视作退出领奖权利;能表明理由的,可以适度缩短申领时间。第十三条奖金的具体内容数额由负责管理核查处置投诉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并刊出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给与举报人的奖金列入同级财务预算。第十五条立案投诉的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不得将投诉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漏或者转让给被投诉单位和被举报人。事故救援制度(2021修编)一、为应付现场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将发生的紧急情况,及时消解各类事故或将事故损失降至最高限度,避免事故不断扩大,特制订本制度。二、应急救援处置制度就是《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