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本合作协议合用范围:本合作协议合用于创业前各股东之间基于未来项目的投入安排、分工、股权权益限制、收益分派及后续也许出现的影响公司存续发展的例外情况安排的整体约定。在公司成立前或公司已经成立,均可使用本协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之间在创业初期基于一个共同的目的有着美好的憧憬,考虑到创业初期各股东之间利益纠葛较少,所以在创业初期大家共同的利益点就是运用自己的优势将公司做大做强,对于前期的合作协议也基本很简朴,涉及内容较少。但是,后期随着公司慢慢做大,各方之间对于利益分派越来越在意,假如等到公司做大的时候再去制定各项制度去规范权益限制、收益分派以及出现例外情况再去解决,基本上已经很难或者无法解决,留给各位合作人的将是合作人之间的勾心斗角、占着股权不干活或者在私下做着和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损害公司整体利益。本合作协议重要内容:根据《公司法》、《公司合作法》以及实践中的各种案例,我们对该初创公司在创建初期及后期发展过程中的也许碰到的各种影响公司发展发展壮大的事项进行约束,重要涉及项目的基本情况、投入的安排(涉及股权结构的安排)、各股东的分工、引入新投资的股权稀释(涉及非投资人股东)、表决权的安排、项目后期收益(亏损)安排、股权权能限制、例外情况约束等等。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协议进行增减。合作协议甲方:XXX,身份证号码:XXX地址:XXX手机号码:XXX,电邮:XXX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地址:XXX手机号码:XXX,电邮:XXX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地址:XXX手机号码:XXX,电邮:XXX……在实际操作中,以上各方需要是公司所有股东,代表公司100%的股权,小股东亦不能缺少。当然,以上各方中,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填写完整法人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地址即可。(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本处的简称,在后面的相关条款中均有应用,如无特殊指定,不更改即可。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足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协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在法律效力上,《合作协议》一方面要符合《公司法》、《协议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假如已经成立公司,《合作协议》还不能与公司章程相违反。在此前提下,只要是各方一致的意思表达,自愿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条公司及项目概况1.1公司概况公司名称为X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XXX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针对已经成立公司的情况,公司名称应为工商登记的公司全称,注册资本为公司注册时认缴的注册资本(不是实缴)。若签订协议时公司尚未成立,则“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信息可写为“拟定为”。同时,若本协议为公司成立前签订,也可在公司所有注册完毕后,修改信息为工商注册信息,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以进一步减少法律风险。1.2项目概况项目是一个XXX,致力于XXX,发展愿景是成为XXX。简要对项目进行描述,厘清项目范围。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2.1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派如下:甲方:以钞票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XXX万元,持有公司XXX%股权。乙方:以钞票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XXX万元,持有公司XXX%股权。丙方:以钞票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XXX万元,持有公司XXX%股权。以上信息需要与工商注册信息一致,若公司未成立,也可对上述注册资本的认缴金额进行约定。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算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据此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和人力资源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