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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复议案引发的思考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柯丹【关键词】食品卫生监督、责令调离、乙肝两对半、行政复议我国是一个乙肝大国,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岗经营直接入口的食品问题,在我们的日常监督工作中会经常碰到,监督员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应对类似事件,这是一个长期的课题,专业法规的监督执法既要体体现出科技含量,又要准确地把握法律、法规。否则监督员就会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畏首畏尾、裹足不前。1材料与方法:1.1来料来源:群众投诉1.2方法: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进行监督检查2案件始末2006年10月的一天,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科接到群众投诉:某食堂工作人员王某曾患过肝炎,现肝功能结果有质疑,要求去监督检查。2.1监督检查结果:2.1.1王某持有某疾控中心发的健康证明。其化验结果:王某的乙肝表面抗原HBsAg(-)、e抗原HBeAg(-)、抗-HBs(+)、抗-HBc(+)、抗-HBe(+)。2.1.2监督员根据王某的肝功能化验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责令该单位将王某暂时调离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2.2该单位对王某作出了调离,致使王某与该单位产生了劳动争议。王某随即来到北京市卫生局要求对该调离案进行复议。王某的复议要求得到了北京市卫生局的受理。3讨论3.1王某的肝功能化验结果显示其*核心抗体抗-HBc(+),说明肝炎病毒仍在体内复制,在一定的条件下仍具有传染性。3.2王某持有某疾控中心发放的健康证明,给监督员的调离决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监督员应进一步核查王某的健康既往史,以及某疾控中心对王某发证的理由。按照传染病管理规范,*饮食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规定的隔离期或期满后均不应从事原工作,直至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连续三次正常(一个月一次),方可恢复原工作。3.3西城区卫生局在行使卫生监督权力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对王某所在的单位作出调离决定。监督员对王某实施调离措施具有合理性。3.4本次监督中监督与被监督的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这一决定触及到了王某的个人利益。其本人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3.5从这起行政复议案的受理看,的确有讨论之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3.6在本案中谁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呢?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应为西城区卫生局和被监督单位,即主体法定。王某只能作为本案中第三人。3.7如上所述,北京市卫生局若受理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应该受理王某所在的单位的申请。而不应该受理王某的申请。王某只能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复议。王某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王某不是本案的主体。本案的受理存在缺欠。3.8如果王某从保护自身的利益出发,需要诉诛法律,其关系人应为王某和其所在的单位。王某与其单位产生的劳动纠纷应通过法律程序与其单位解决。这样西城区卫生局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其中。4小结4.1我国是一个乙肝大国,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岗及经营直接入口的食品问题,在我们的日常监督工作中会经常碰到,监督员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应对类似事件,这是一个长期的课题,专业法规的监督执法既要体现出科技含量,又要准确地把握法律。否则监督员就会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畏首畏尾、裹足不前。4.2当今社会不但是一个伦理关系的共同体,也是一个利益关系的共同体。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公民的道德水准和法律、法规来共同维系的,维护和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健康权是确立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根本目的。卫生监督部门在监督执法活动中应该以维护大众的健康为出发点,准确地把握法律条款和法律程序。使监督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适法性。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流行病学及传染病管理》夏祝辉主编219页高玉荣孙素梅:194例HBsAg阳性从业人员血清乙肝五项指标调查《首都预防医学》2001.1柯丹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称医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38号电话:66030995e-meil:kdx1122@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