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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南京大学章程》等法律和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第三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第五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测试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第六条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招办)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曰常工作。第七条本科招办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招生政策、录取情况的咨询,并协助本科招办进行所1/5负责地区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发文聘任。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九条根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结合我校三三制人才培养改革方案,2021年我校继续实行按院系和按学科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300人。第十条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我校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兼顾历年计划安排延续性等因素,分省确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为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我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按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制定预留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优先考虑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十二条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第十三条我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第十四条我校本科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第十五条我校本科招生实行按志愿录取。平行志愿省份征平生源及非平行志愿省2/5份非一志愿生源要求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不低于已投档考生的平均分。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第十六条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结合专业级差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专业级差依次为1、1、0分。第十七条我校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档后扣除加分参与专业排序。第十八条我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励学计划)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及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我校保送生、国防生、定向生(含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定向西藏计划)、艺术类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华侨和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和我校有关招生办法执行。第十九条除国防生外,各专业(专业类)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建议非英语考生报考所学语种专业。第二十条我校对于江苏省考生还执行以下规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必测科目等级及综合素质评价必须达到江苏省规定的填报本科院校志愿的要求;若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均达到A+则加3分参与专业排序;高水平艺术团优录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江苏省自主招生(含农村自主)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第二十一条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将按照江苏省调整后的有关学费标3/5准新规定另行公布(软件工程专业第三、四学年学费标准为人民币16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人民币1200元/年。第二十二条我校承诺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