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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研究一、碳排放权的确认从主流的会计学视角来看,碳排放权应该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已是国内外学术界的共识,但对于确认时的资产性质,学术界还未达成一致观点,争议普遍存在于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还是一项存货,又或是一项金融资产。在对负债的确认上,因对确认时点持不同意见,学术界也存在着不同观点。1.碳排放权资产事项的确认碳排放权在会计上被确认为一项资产的观点在学术界得到了普遍认可。2009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在会议上决定,将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下从政府处无偿获得的排放配额确认为资产。在2010年9月召开的IASB/FASB的联合大会上,与会者们认为无论是购买获得的配额,还是从政府处无偿获得的配额,均应确认为资产。关于资产的定义,无论是IASB还是FASB都突出了资产的三个特征:应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国家将碳排放权免费分配给企业,或者以拍卖的形式出售给企业,而企业也可以从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上购买,那么在一定时期内,碳排放指标额必然是作为减排主体的企业能够拥有或控制,并且是由于免费分配或是过去的交易而形成的资源,参与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或者被企业出售到交易市场上,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因此,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同时,由于企业通过两种渠道获得的碳排放权的相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并且它的成本或价值能可靠地计量。因此,可以把配额形式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将排放配额形式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毋庸置疑,但在确认时具体划归到哪一项资产,学术界至今仍未达成一致的观点。IASB下辖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在2004年12月发布了一条关于碳排放权的新解释——————IFRIC3。该解释说明,与IAS38——————无形资产相一致,配额形式的碳排放权应作为一项无形资产确认到财务报表中。但在2005年6月,IASB却撤销了IFRIC3的使用。这也反映会计出准则制定者在探索碳排放的会计前沿问题时遇到了困难。在对碳排放权确认问题的讨论中,FASB也倾向于将碳排放权计入无形资产。而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则认为,主体应将分配的排放配额确认为存货。2007年,普华永道和国际碳排放交易协会(IETA)发布了一份关于欧盟中主要的26个公司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的联合调查,调查发现58%的公司将排放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其余的分别确认为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或者资产负债表上的其他科目。我国对于碳排放权资产性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把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设置独立科目单独确认,还是按照市场成熟度、持有目的以及按交易买卖方分别确认。(1)确认为无形资产。把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主要是由于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却是可以单独出售或者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即企业拥有或控制、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也类似于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2)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一些学者认为,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短期内出售获利。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下产生的,所谓清洁发展机制,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获得和转让,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一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拥有碳排放权的主要目的应是出售,因此碳排放权在性质上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成熟度较高的碳交易市场上,可以得到碳排放权的合理的公允价值。因此,可以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3)确认为存货。碳排放权一方面作为企业拥有的一项特殊经济资源参与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随着生产活动被耗费掉;另一方面,拥有碳排放权的企业也可以将其在碳市场上出售获利。因此,碳排放权被确认为一项存货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的规定,即企业日常活动所持有的用于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在产品及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所消耗的物料、材料等。(4)将碳排放权计入独立科目。有学者认为,碳资产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生物资产以及油气资产,因此可以借鉴当前对于生物及油气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碳排放权计入独立的会计科目,比如"碳资产"等。(5)其他方式,比如按市场成熟度、持有目的以及交易买卖方确认。2.碳排放权负债事项的确认关于碳排放权负债事项确认方面存在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体在获得配额后存在一项现时义务,并且应确认为负债。第二种观点认为,拥有排放配额并没有使主体产生一项必须排放的义务,主体获得配额后不存在现实义务,因此不应确认负债,只有当主体实际排放时才构成一项负债。而在第一种观点中,又因为对现时义务的讨论而引发了三种不同观点。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