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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学校体育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和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每学年均应按《标准》进行一次体质测试。第三条严格按照《标准》测试的要求,加强对测试人员的培训和测试器材的检测,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反映我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为保证体质测试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体测工作领导小组。体测领小导组由学校主管副校长任组长,体育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为总务处、团委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第五条体测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体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体测工作的政策与方案,定期召开会议,对《标准》测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各学院协助体育工作部做好测试的组织工作。第六条体测领导组下设体质健康测试中心,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设在体育工作部。第七条体质健康测试中心工作职责: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负责具体测试工作的实施,组织相关测试人员的培训,做好测试场地、设施、器材的准备工作;每学年对全校学生进行体质测试,并对成绩进行评定、汇总、归档和上报;组织体侧数据的分析与应用、进行体测课题的研究工作。第三章测试项目与成绩评定第八条《标准》测试项目为九个必测项目,分别为身高、体重、肺活量、50m、立定跳远、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800m(女)、1000m(男)。第九条《标准》的各项测试方法均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学生体质测试健康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第十条测试数据上报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由系统统一评定成绩,成绩按时上报教育部。第十一条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对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者,则学年《标准》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第四章体质测试成绩的应用第十二条每学年测试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由体质健康测试中心专人负责收集、保存,并定期归入学生健康档案。第十三条测试成绩、评定结果在测试结束后及时反馈给各二级学院。第十四条体测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计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学生上年度体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及奖学金的评选。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第十六条每年成绩达不到50分和毕业年级总成绩达不到50分的学生,学校将组织集体锻炼。学生毕业时的体测平均成绩达到50分者方可毕业,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第十七条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体育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