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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一)由人肉搜索引入隐私权1.人肉搜索是什么,人肉第一案2.提出问题,人肉是否侵犯了隐私权(二)谈对隐私权的认识1.隐私权的定义2.目前国内外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的观点以及立法保护现状3.网络给隐私权保护带来的影响(三)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否完全相悖1.人肉的性质,是侵犯隐私还是言论自由2.道德与法律对“人肉搜索”的评价冲突(四)应该怎样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1.作为立法者2.作为司法者3.作为网服务商4.作为当事人自己5.作为普通民众(五)总结从“人肉搜索”看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最近几年,也就是在我们还在上高中的时候,“人肉搜索”这个新名词开始流行开来。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指建立在社会工程学基础上的,以人为基本搜索单位,通过线上线下,虚拟与现实结合的进行搜索最后通过网络展现的新的搜索引擎方式。通常有网友首先在网络上发起提问或请求,将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同时提供相关线索。广大网民通过参与搜索并提供、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将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相比较与传统的搜索引擎方式,人肉搜索更加智能化,他利用人工将搜索引擎得到的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整合将虚拟与现实向结合,更能满足信息搜索者的需要。然而,人肉搜索所涉及的往往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领域,在猫扑天涯等论坛上我们常可以看到“寻找某某”之类的发贴,猫扑更是以”MP“这种虚拟货币悬赏来吸引网友参与的搜索中来。那么在网络上披露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照片、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甚至私生活等是否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呢?本文中,我想通过“人肉搜索第一案”来展开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讨论。简要的概述一下所谓的“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案情:北京女白领姜岩因无法忍受其丈夫王菲与第三者出现婚外情而跳楼自杀,自杀之前,她在博客里记载了自杀前的心路历程,还提及丈夫王菲的名字、工作单位等信息,此后,大旗网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同学张乐奕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这三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东方的真实姓名,以及王菲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还提到“王菲一直不露面”“王菲另有新欢”等内容。有的网友甚至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贱人”等字句。王菲不堪其扰,将张乐奕和3个网站告上法庭。至此,“人肉搜索”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最终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张乐奕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乐奕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本案中,王菲遭遇人肉搜索。被网友骚扰、被迫辞职、其他单位不敢聘用,甚至父母家门口也被贴满恐吓标语,无奈之下,王菲以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张乐奕和3个网站告上法庭。我们应该怎么来看待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呢?目前国内学界对隐私权的定义并不统一,但是一般观点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公民的私人信息,即保护公民不愿公开或者告人的个人事情,也就是保护公民的私生活秘密不被公开。王利明、杨立新两位教授的观点,认为隐私权涵盖个人信息的所有方面。在我看来,虽然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有其独特的一面,但是它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其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有很大的相似,更确切的说,网络隐私权可以算作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体现,只是在网络这样的环境下,它体现出了一些特殊性而已例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并不应归为隐私的范畴,而在网络虚拟环境下,这些我们不想告知别人的信息理应算作隐私权的范畴。另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在网络上,隐私一旦被泄漏,其传播速度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大范围的影响,其导致的损害后果是现实中的隐私侵权无法比拟的。所以网络虚拟世界里隐私权相比传统的隐私权面临着着更较严峻的挑战。目前,纵观整个世界,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较晚而且非常不完善。目前我们所面临的一个现实严峻的问题就是网络隐私权概念和范围的不明确,以至于,对于人肉搜索,有的人认为是对隐私权的侵犯而有人却认为是出于道德要求的正义之举。那么在此问题上是否法律与道德的观点就是完全相悖的呢?我想不论是法律和道德都是旨在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所以,在这里表现出的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只是人们对人肉和网络隐私认识不足而导致的偏差。我国在隐私权的研究理论和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