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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与业务实质不符案例分析合同名称与业务实质不符案例分析M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业务。2013年该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运作投资,签订债权投资计划合同,合同约定投资年限,合同内容为某项目筹建工程等,合同约定固定利率,按季收取收益,到期还本,所收取收益均已计入投资收益,金额共计100万余元,未缴纳营业税。税务稽查小组发现了问题,认定其实质是贷款业务,应当缴纳营业税。该公司被追缴营业税及附加5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案情分析M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称,公司签订的是债权投资计划合同,参与的是债权投资计划,并非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不应申报缴纳营业税。检查员解释:尽管公司签订的是债权投资计划合同,但收取固定收益,其实质是贷款业务,应当缴纳营业税。该公司最终认同了稽查员的观点,同意补缴相应的税款。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处理结果根据相关法规向公司追缴营业税及附加5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税官建议企业申报纳税不仅仅需要看签订合同的名称,还需要考虑业务的实质,防止出现纳税错误。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