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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报到须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并附上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第四条新生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应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通八达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统一编定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予办理更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手续。学籍档案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学生离校后,学籍档案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第六条在籍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在籍学生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缴费,未按时缴费者,不予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者,必须办理缓交手续。未经批准无故拖欠费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八条凡自动退学者,学籍不得恢复。第九条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补办。学生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发证部门注销。第三章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第十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完成学业。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必须在入学4周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我校根据同层次、同科类、同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相转的原则予以审核。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1、由招生时所在地的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一般院校转至重点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专科转至本科);2、入学满一学期者;3、无其他正当理由者。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专业、转学习形式:1、专科学生拟转入本科者;2、专业科类不同者;3、业余或函授转为脱产者;4、入学满一学年者;5、无其他正当理由者。第十四条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按下列方法办理:1、在校内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审批表》,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再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转专业后,若已修且考试合格的相同科目,可申请免修免考。2、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并附上《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录取名册》和《考生信息表》等材料,送给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再经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先经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再经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五条学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伤或病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因工作需要,一学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3、因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第十六条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须持有关证明,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休学通知书》。第十七条休学时间原则上每次以一学年为限。如属应征入伍者,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学年。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于开学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复学的书面申请,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持休学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继续开办,可以转读其他相近专业,已修课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修。复学学生,其学号不改变。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1、在学校规定的五个学年内未完成学业者;2、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3、因病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4、因病或伤,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又无正当事由不缴费注册者;6、本人申请退